^ ]

葡文版本

第43/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益進出口貿易”簽署《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署《為民政總署化驗所購買檢測儀器及配套設備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45/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告天地有限公司”簽署《澳門基本法紀念館購置展覽櫃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