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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不影響收回權及監管權的情況下,授予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由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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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楊錦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被委任為房屋局代局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房屋局副局長郭惠嫻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三、由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仍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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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永安居屋宇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提供設施清潔、保養及看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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