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續訂「台北101大樓56樓A、E座」之租賃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5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規章》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郭光華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免除其擔任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
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委任唐煥陽為漁業發展及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
三、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委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