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無償批出,面積15,31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287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根據上述修改,將一幅面積938平方米,其上建有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十六層,作辦公室及停車場用途樓宇的地塊脫離上款所述土地,而有關批給將轉為有償。
三、亦基於上述批給修改,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347平方米,用作保留其上現存紀念建築物的地塊歸屬國家私產,並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分別為660平方米及937平方米的地塊歸屬國家公產。
四、第一款所述土地,餘下的面積12,428平方米,維持以無償制度批出。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郵政局。
鑒於:
一、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及經第21/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組織規章,郵政局是一個獲賦予法律人格及具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之機構,設於澳門議事亭前地,根據以該局名義作出的第7002號登錄,其擁有一幅面積15,31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馬交石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3冊第176頁第20287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8冊第5頁第7001號。
三、上述土地透過公佈於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8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7478號訓令以無償方式批出,而該土地的批給是以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的執照作為憑證。
四、有關土地的面積為15,31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發出的第4851/1994號地籍圖中分別以字母“A”、“B”、“B1”、“C”、“C1”、“D”、“E”、“F”及“F1”定界和標示,其面積分別是347平方米、1,927平方米、938平方米、3,584平方米、3,083平方米、3,672平方米、162平方米、660平方米及937平方米。
五、承批人擬將建在面積938平方米的“B1”地塊上一幢樓高十六層,作辦公室及停車場的樓宇由自用改為將部份獨立單位出租予環境保護局,因這可優化資源和確保有穩定收入,故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請求批准將上述地塊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0287號的土地,並將無償批給轉為有償,以及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修改批給合同。
六、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347平方米的地塊,將歸屬國家私產,用作保留該處的紀念建築物,並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F”及“F1”標示的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其面積分別為660平方米及93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國家,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七、面積1,927平方米的“B”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博物館;面積3,584平方米的“C”地塊設有負擔,在地面及其以上空間設為公共地役,作公園用途;面積3,083平方米的“C1”地塊用作保留現有綠化區;面積3,672平方米的“D”地塊用作郵政設施,而面積162平方米的“E”地塊為“B1”及“D”地塊的專用通道。
八、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和二十日舉行會議,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承批人已獲通知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條件,並透過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遞交由劉惠明,職業住所位於澳門議事亭前地,以郵政局行政委員會主席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承批人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第1款所訂定的利用權價金及第四條款訂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出予《澳門郵電司》,現稱為《郵政局》,面積為15,310(壹萬伍仟叁佰壹拾)平方米,由根據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第7478號訓令訂立的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批給執照作為批給憑證,位於澳門半島馬交石炮台馬路,標示在物業登記局B43冊第176頁第20287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002號,並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發出的第4851/199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B1”、“C”、“C1”、“D”、“E”、“F”及“F1”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面積347(叁佰肆拾柒)平方米,價值為$347,000.00(叁拾肆萬柒仟元整),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國家私產,以用作保留現存紀念建築物;
3)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F”及“F1”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660(陸佰陸拾)平方米及937(玖佰叁拾柒)平方米,價值分別為$660,000.00(陸拾陸萬元整)及$937,000.00(玖拾叁萬柒仟元整),脫離本條款第1款1)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國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4)將一幅面積938(玖佰叁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定界及標示,價值為$11,337,111.00(澳門幣壹仟壹佰叁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整)的地塊脫離本條款第1款1)項所指土地。
2. 剩餘面積12,428(壹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C”、“C1”、“D”及“E”定界及標示的土地維持以無償制度批出,其用途如下:
1)面積1,927(壹仟玖佰貳拾柒)平方米的“B”地塊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座博物館;
2)面積3,584(叁仟伍佰捌拾肆)平方米的“C”地塊的地面及其以上空間設為公共地役,用作公園;
3)面積3,083(叁仟零捌拾叁)平方米的“C1”地塊用作保留現有綠化;
4)面積3,672(叁仟陸佰柒拾貳)平方米的“D”地塊用作保留其上設有的郵政設施;
5)面積162(壹佰陸拾貳)平方米的“E”地塊為“B1”及“D”地塊的專用通道。
3. 以同等價值,將本條款第1款4)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1”定界及標示,面積為938(玖佰叁拾捌)平方米,以長期租借制度及無償方式批給的地塊轉換為以有償方式批出,該地塊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16(拾陸)層,其中1(壹)層為地庫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辦公室: | 建築面積6,800平方米; |
2)停車場: | 建築面積3,357平方米。 |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3. 乙方須遵從土地所在地區中將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總額為$1,218,840.00(澳門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3. 每年繳付的地租為$3,047.00(澳門幣叁仟零肆拾柒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本次批給合同修改,當乙方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金額為$10,118,271.00(澳門幣壹仟零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壹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五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1)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修改土地的利用;
2)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3)將長期租借轉租。
2.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已繳付的溢價金、利用權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4. 本條款規定的土地的收回,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地租及倘有的罰款。
第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