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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透過第MSC.283(86)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83(86)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進一步還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稱《公約》)第VIII(b)條以及關於《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程序的、《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
在其第八十六屆會議上,根據《公約》第VIII(b)(i)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審議了《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通過對《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附則的附錄的修正案,其正文列於本決議附件;
2. 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決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0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或其合計商船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表示反對該修正案;
3. 請有關締約國政府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該修正案將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於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依據《公約》第VIII(b)(v)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載於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證無誤副本送發《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送發非《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
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P)
1 在《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P)的第5節中,加上新的第14項如下:
“14 駕駛台航行值班報警系統(BNWAS)”。
貨船安全設備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E)
2 在《貨船安全設備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E)的第3節中,加上新的第14項如下:
“14 駕駛台航行值班報警系統(BNWAS)”。
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C)
3 在《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C)的第5節中,加上新的第15項如下:
“15 駕駛台航行值班報警系統(BN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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