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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連同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冠物業保安管理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公務人員培訓中心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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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鋪何賢紳士大馬路及關閘廣場行車天橋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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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