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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四)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上述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二)、(三)及(十四)項以及第七款的規定續任下列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崔世平,副主席;張作文,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世民;江美芬;朱焯信;邢榮發;何嘉倫;何嘉偉;林子恩;林玉鳳;林昶;林偉濠;施家倫;周焯華(任期為兩年,二零一五年四月二日起。)*;陸曦;梁安琪;黃奕輝;黃漢堅;黃錫鈞;Pedro Ip(葉正倫);楊達夫;廖子馨;劉雅防;蕭婉儀;鍾楚霖;Miguel Marcos Mendes Khan(簡米高);Victoria Alexa Kuan Chan(關治平);蘇香玫。
* 請查閱:第5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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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浩瀚*;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羅偉業;
(五)澳門海關代表周澤深;
(六)呂錫照;
(七)梁少培;
(八)梁玉華。
* 請查閱:第5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5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
(六)澳門青年挑戰;
(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八)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S.Y部落。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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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空調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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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展館設計、供應及安裝資訊互動電視牆系統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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