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124(75)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124(75)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有關本委員會職能的《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28(b)條,
進一步憶及有關《1988年SOLAS議定書》的修正程序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以下簡稱“公約”)的第VIII(b)條和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SOLAS議定書》的第VI條,
在其第75次會議上,審議了按公約第VIII(b)(i)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提議和分發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通過了《1988年SOLAS議定書》附則的中附錄的修正案,其條文載於本決議附件中;
2. 按照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決定該修正案應於2003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該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當事國或者其合計商船總隊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當事國通知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各有關當事國注意,按照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在修正案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應於2004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和載於附件中的修正案條文的核證副本發送給《1988年SOLAS議定書》的所有當事國;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不是《1988年SOLAS議定書》當事國的本組織會員。
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P)
1 刪去第3節中的第7和8項及相關腳註。
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R)
2 刪去第2節中的第7和8項及相關腳註。
3 刪去第4節。
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C)
4 刪去第3節中的第7和8項及相關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