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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高錦輝;
(二)學校領導馮家輝;
(三)學校領導郭華邦;
(四)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潘志明;
(五)施綺蓮;
(六)鄭振偉;
(七)教師張月嫦,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何佩芝代任;
(八)教師吳宇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高震宇代任;
(九)教師林詩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羅麗珊代任;
(十)教師王碧霞,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馮燕嫻代任。
二、委任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鄭杰釗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三、第一款(六)項所指人士繼續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副主席。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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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興建離島醫院首階段提供技術顧問服務合同的解除協議。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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