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經第2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環境保護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代局長韋海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黃美玲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何建君,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輔導員蔡慧賢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