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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共聚焦激光螢光圖像採集及分析顯微鏡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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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電科技(亞洲)有限公司”簽訂為戀愛巷的藝術電影院購買數碼放映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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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基行有限公司”簽訂於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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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他奶(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於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學校供應牛奶和豆奶飲品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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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深圳巿富浩鵬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為配合2014年舉行大型活動之安保工作購買智能安全控制管理系統設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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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QubicaAMF Worldwide, LLC”簽訂為保齡球中心改善保齡球系統設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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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