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1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蒲公英”,中文簡稱為“澳蒲”,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andelion”,英文簡稱為”M.D.”。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點燃及傳播和提升善心,並自發性可持續愛心來發揚公益慈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匠街6號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情況。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本會保留最終解釋權及會員大會修改之。
(二)每次活動募集的資金只可用於活動目的相符的地方。若活動結束後還有未用完資金,則全數捐贈其它非牟利團體或公益機構。除募集時已受到相關的法規或政策或條款所限,則按照相關限制執行。
(三)對於任何人的個人資料不留記錄或保留,除事先知會使用目的和處理手法及得到簽名授權方可保留。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環保團體聯合總會”;
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Geral dos Grupos Ambientalista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General Fede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s”;
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信託廣場一樓AH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是澳門的一個愛國愛澳 環保團體的聯合體。宗旨為聯絡澳門及海內外環保團體的交流,為更好促進環保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加快綠色經濟發展模式,努力構建起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務實高效、充分發揮各方力量,共創綠色發展核心商業道路,共用綠色競爭力。具體如下:
1、積極宣傳推廣綠色低碳理念。
2、促進綠色經濟商業模式、產業結構轉型以及綠色技術利用、共創綠色發展核心商業道路、共用綠色競爭力資源與服務、共同推動綠色經濟時代的發展。
3、發揮科技在經濟的綠色轉型的核心作用,推動澳門的企業適度多元化發展。
4、提供在環境保護項目方面的專業設計及規劃和管理維護工作建議。
5、推動綠色產業的發展,推動建設低碳經濟城市規劃,優化澳門環保產業平臺,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為綠色低碳生活,綠色能源,綠色建築產業打造開發新的商機。
6、聯繫海內外業界專業人士,定期舉辦論壇,交流科技資訊及出版論文。
7、歇盡所能支持政府的環保研究工作,協助環保科技中小企業進行業務推廣,凝聚兩岸四地智慧。
8、整合資源,構建綠色經濟合作與發展平臺、共同創造整合契機,彙集產業資源、 互補群聚、促進永續迴圈利用。
第四條——會員資格:
分三類:
(1)社團;
(2)企業;
(3)個人。
凡祈望造福社會的環保熱心人士、社團、對社會有貢獻或有論文發表,和熱心於環境科技學術研究的相關專業人士及企業,企業家,專家,學者,發明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或會員單位。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本會將定期邀請兩岸四地及海內外等地的相關專業人士及專家學者來澳舉辦講座和舉辦論壇等交流活動,以加深會員和業界對環保產業的認識和瞭解。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同時還負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審議理事會工作、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3)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4)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3名或 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2)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審議會員會籍事宜、制定並提交本年度及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直接向本會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條——本會之收入為:
(1)入會基金;
(2)年度會費;
(3)贊助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第十二條——本會首屆組織架構:澳門國際環保團體聯合總會。
會長:蕭晉邦
常務副會長:呂寶珠
副會長:王仁傑、莊麗玉、張偉鴻
理事長:薛亞雄
常務副理事長:何麗嫦
副理事長:羅崇宇
監事長:陳桂庭
監事:陳益芳
財務:陳燕喜
第十三條:一切法律檔簽署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其中之一人簽署有效。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1——團名:(中文)音樂.劇場,(英文)Musical.Theatre,(英文簡稱) MT。
1.2——團址:澳門俾利喇街199號龍園騰龍閣13樓W座。
* 經過本團決議,團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
*有需要時,可在團址以外的地方設辦事處。
1.3——宗旨:
本劇團為澳門非牟利團體,積極推動本澳藝術發展,以發展音樂劇為主力,培育音樂,歌唱,舞蹈,戲劇等人才。團結本澳音樂劇愛好者,並加強與外地合作交流,為本澳青少年提供藝術的平台,發掘才能,藉此認清自我,訂立目標,提高個人質素。
1.4——機構:本團體為非牟利藝術團體。
2.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2——本團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會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如需要可經理事會商議取消或增加職務。
2.3——本團監管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管本會之運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3.1——團員資格:
愛好音樂劇,有志推動音樂劇發展的朋友,經執行委員會批核成為團員。
3.2——會籍期限:
會籍以一年計算,每年二月一日至來年元月三十一日,每年收取團費一次。
3.3——團員權利及義務:
3.3.1 優先參與本團組織的表演及活動;
3.3.2 被邀成為本團執行委員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3.3.3 維護本團聲譽、團章、支持本團音樂劇的發展。
3.4——取消團員資格:
如作出違反本團團章,或損害本團聲譽的團員,執行委員會將有權取消該人士之團員資格。
4.1——團費。
4.2——捐贈/資助。
4.3——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4.4——其他額外收入。
5.1——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2——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小語種及對外漢語交流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J,將來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 宗旨:積極推進澳門國際化發展,促進本澳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的語言、文化交流,為會員提供世界各地小語種學習交流,推廣漢語并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的機會。
三、 凡有興趣學習小語種、有志推廣漢語及中華文化者,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
四、 會員權利: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擇舉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五、 會員義務:遵守會章,參與、支持、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以及繳交會員費用。
六、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
(3)決定會務方向。
七、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十、經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開展各項活動的收入及社會各界人士不帶條件的捐贈及贊助。
十一、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惡霸犬協會(澳門)(以下簡稱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協會的宗旨是整合行業資源、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活動、維護行業利益、推動行業發展。在行業中發揮管理、服務、協調、自律、監督、維權、諮詢、指導、規範、公正、統計、研究、活動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北大馬路海名居第二座13H。另外將在香港及大陸地區選擇合適地址設立相應的分會。
(一)凡大中華地區如澳門、香港、大陸及臺灣等地區,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如專業寵物醫生、愛好者及從事犬業及相關產業的單位和繁育、飼養、愛犬人員組成的地方性行業內聯合組織;虐待、丟棄、食用犬者禁止加入。
(二)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境外名譽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秘書壹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壹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壹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文創空間”。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團結青年,擴闊視野,提升競爭,善用餘暇,創新思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3號百利大廈地下B鋪。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退出及除名
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十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並每年按會員大會規定繳交會費。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章程之修改,本章程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解決。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經費,倘有不敷或經費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會員每年會費收入及公共團體收入或私人資助及捐獻。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普教育發展協會”(簡稱“科教協”)。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Educação para a Popularização da Ciência de Macau”(簡稱“A.D.E.P.C. de Macau”)。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透過培養巿民大眾對科技的興趣,指導巿民大眾學習科普知識,啟發青少年的想象力、創造力及培養其對科學動手的能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16號高華閣4樓C座。本會會址如遷往本澳任何地方,須獲得理事會通過及批准。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的收入來自:1. 舉辦活動的收入及收益;2. 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不符的條件;3.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氹仔社區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Comunidade da Taipa”,中文簡稱“氹仔社促會”(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社會團體,堅持愛國愛澳,促進“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貫徹落實;團結本澳熱心關注氹仔社區事務、積極為氹仔居民服務的人士;群策群力,滙集民智,共同參與,全心全意服務居民,推動氹仔社區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居民安居樂業。
第三條——地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484號濠景花園32座B舖。(地址得因應需要由理事會通過進行搬遷)
第四條——入會資格
1. 凡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2. 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會員介紹,連同證件副本及照片兩張一併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2. 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被推薦代表本會參與各項社會事務;
4. 對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5. 優先享用本會提供之服務及福利;
6.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章程;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會務工作;
4. 依時繳納會費;
5. 接受本會選派及委任之職務;
6. 推薦新會員入會及推動會務發展。
第七條——入會費及會費
1. 會員需按年繳納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2. 理事會視乎需要,可設永久會員制度。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宗旨的行為及拒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甚至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後,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2. 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3. 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制定及修改章程;
2. 根據章程選舉、補選或罷免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3.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
1.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2. 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及大會主席團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決議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時,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
理事會為會務執行機構,其組成如下: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研究及制定工作計劃;
3.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
5. 組織籌募經費,管理本會之財產;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及解聘其工作人員;
7. 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
8. 接納及處分會員;
9.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10. 理事會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之職務;
11. 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之組成
1.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等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2. 常務理事會可設立若干部門開展工作,部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委員由理事或非理事成員擔任;
3.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成員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其組成及權限如下: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七條——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他成員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經費
經費來源包括:
1. 本會會員繳納之會費。
2.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決定籌募之。
3. 理事會得收受社會熱心人士、機構及會員之自願捐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執行。
第二十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葡電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Luso-Chinesa de Cinema”,英文名稱為“Luso-Chinese Film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聯繫本澳及外地的葡籍和中國籍電影藝術愛好者,促進相互間的電影拍攝技巧的交流及學習。並為會員提供參與電影製作及演出機會,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演藝交流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1期9樓E。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1/2014。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14。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大馬路,413嘉應花園第二座16樓S室。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4。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上街10號大興新村地下H舖。
2. 不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最少十一人的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單數,任滿連選可連任一次或多次,如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第4款——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一名組成。秘書可兼任理監事會任一職務。
第十條第2款——理事會由七名理事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四名。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會址設於澳門祐漢市場街isquare電腦廣場CB, CC, BV & BU舖,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開心樂園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eliz Paraíso”。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4號。該修改章程條文本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六人,由出席代表選舉產生,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增加秘書一名。
三、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可連任兩屆。
三、監事長可連任兩屆。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1、會名:中文名稱:澳門田徑總會(簡稱:田總)。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Geral de Atletismo de Macau(簡稱:AGAM)。
英文名稱:Gener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of Macau。
2、會址: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GSO2 室)。
第二條——宗旨
1. 領導及推動田徑運動之發展;主辦或協辦各項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比賽及有關田徑運動之國際性及區際性的比賽;
2. 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田徑協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的合作和聯繫;
3. 組織及進行本澳年度制公路聯賽及田徑賽事項目,以及由本澳行政當局之專責機構所提倡之相關賽事活動;
4. 組織本澳田徑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有關賽事活動;
5. 其他經本會理事會認可批准主辦及協辦之各項有利於發展本澳田徑運動之活動。
第三條——會員
本會有三類會員:
1. 普通會員——凡於本澳合法成立,經申請並獲接納加入本會並遵守會章之屬會;
2. 榮譽會員——任何對本澳田徑運動之發展作突出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同意邀請而擔任本會榮譽會員之人士;
3. 名譽會員——任何對本澳田徑運動之發展作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同意邀請而擔任本會名譽會員之人士。
第四條——普通會員之義務及權利
1. 派出代表參加本會召集的會員大會,並參與各項議程內容之討論及相關之表決;
2. 按期繳納會費,及各項參與活動或比賽之費用。
第五條——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1. 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2. 對本會的工作提供所需的協助和支援,包括財政及行政上的支援;
3. 對本會之工作報告提出建議。
第六條——行政機構
一.本會設有下列的行政機構: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二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三人以上(必須單數);
3. 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二人;
4. 監察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二人。
二.上述各行政機構之成員均按規定格式的組閣名單經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三年。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由本會各屬會之合法代表所組成。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之權利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本人或委託理事會代召集而舉行;
2. 會員大會具有制定、修改及補充本會章程的權利,並具選舉或罷免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之權利;
3. 各成員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4. 會員大會上將討論任期內之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或章程更改或相關上訴事件等事宜;
5.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之合法性按出席之代表數目而定,凡超過當年度三分之二普通會員出席的會員大會方視為合法的會員大會;惟在預定之會員大會召開時間後半小時,如獲全體出席會員之同意,該次會員大會亦可視為合法之會議,其所通過的各項決定均屬有效;
7.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參加會員大會之資格
1. 本會屬會派出參加會員大會之代表需出具該會兩名主要負責人簽證之文件。所述文件上需證明代表之身份及獲授權之證明;
2. 凡未能出具上述證明文件之人士均被視為未具資格之代表,無權出席會員大會及行使任何權責。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
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當投票表決相關事宜而遇到正負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可以行使決定票權利。凡經主席作出決定票表決之事宜為最終之結果。會員大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本會開展各項會務工作。倘遇各行政機構內出現職位空缺時,可經理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核准增補之。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之行政機構,具體執行各項經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最少每兩個月開一次平常會議。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主持。如需要表決時,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投票方作有效;
2. 理事會所討論之事宜應記錄在案,並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審議;
3. 理事會所通過的各項決議,如遇需要時,可委託非理事會成員協助執行或組織專責技術小組。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責
1. 遵守本章程之規定及會員大會、上訴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所決議之各項事項,以及本澳政府體育當局所規定之要求;認真貫徹各項發展本澳田徑運動之工作,包括各專責小組的任務;
2. 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相關委員會或專責小組的工作計劃和報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討論審核;
3. 按相關規定接受及裁判上訴之事宜,並發出結論報告;
4. 管理本會的基金及其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資源或設施,並管理相關之賬冊記錄;
5. 單獨主辦或與本澳或海外協會合辦各類田徑運動比賽、研討會或推廣活動;
6. 保持、推動及發展本會與國際田聯或地區性田徑協會及相關田徑協會的聯繫和合作;
7. 代表或委派代表以本會代表身份參與國際性田徑協會組織的活動,包括競賽、會議或專題學習班等;
8. 發出有關資格評定之各類證明文件,包括運動競賽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藥物測試結果,以及各相關於本澳田徑運動之證明;
9. 為各項所主辦或協辦之活動訂定相關收取或發放之費用,並發出有關的收據證明;
10. 審核、批准或拒絕會員資格申請、退出或轉移等事宜;
11. 以本會名義或代屬會向政府體育當局或其他實體提出各項適當的申請、請求或要求;
12. 通過互選或協商委任的方式訂定各部門或專責小組的負責人。
第十三條——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是負責本會所主辦或協辦的各項活動,包括各項比賽時,有任何不服理事會、競賽委員會或裁判之決定而按規定程序提出上訴之事宜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是負責對本會所主辦或協辦的各項活動,包括各項比賽之工作情況作出監督的專責機構。
第十五條——財政收益
本會可以有如下的財務收益:
1. 政府體育發展局之財務資助;
2. 本會成員之財務資助;
3. 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4. 上訴費用或罰金;
5. 簽發各項證明之費用;
6. 其他來源之合法收益。
第十六條——財務開支
本會可以有如下的財務開支:
1. 舉辦各項活動之相關開支;
2. 支付取得服務或物質之相關費用;
3. 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4. 其他經理事會通過支出之費用。
第十七條——會徽
本會所使用的會徽經會員大會按合法程序而通過採用。
第十八條——闡釋權
本章程所有條文內容之闡釋權皆屬本會理事會所有。
第十九條——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合法程序通過後即行生效。
*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會員大會上通過並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港元現金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四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四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五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五(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現金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四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四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五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五(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四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四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五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五(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四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四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五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五(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保本萬利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五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五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六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六(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滙豐人壽澳門退休金計劃——國際平穩增長基金管理規章內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第十四條——(本基金的清盤程序)後加入第十四A條——(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Plan Rules”)。
在第十五條——(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加入條款十五(8):
(8)滙豐人壽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 O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
Artur Santos | Catarina Boleta |
總經理 | 副總經理 |
焦雲迪 | 陳偉成 |
O Técnico de Contas, | O Director Geral, |
António Lau | José João Paosinho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吳曄 | 朱瑩 |
澳門元 |
行政主席 | 財務管理 |
江耀輝 | 副總經理 |
黃捷君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Deputy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Macau, |
Francis, So Bo Wah | Wong Sio Cheong |
董事/主管 | 會計主管 |
梁建華 | 陳潔儀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邱顯斌 | 羅美玉 |
Sub 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Desmond Wong | Sio Mei Ngan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會計 | 總裁 |
王健民 | 鄭文禮 |
二零一三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3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新造業務保費收入達澳門幣1.46億元,增長74%,而總保費收入更高達澳門幣4.57億元。
去年,財富管理業務及風險管理業務均取得理想增長。財富管理業務方面,新造業務保費錄得高達125%增幅,當中組合式投資計劃及屢獲殊榮的年金計劃均錄得近一倍增長,並推出了流動應用程式「iWealth投資大計」,進一步優化投資服務平台。風險管理業務方面,新造業務保費上升逾三成,主要受惠於全新產品的推出,包括「首選健康保100+保費回贈計劃」及「手術保百分百保費回贈計劃」,以及提升「住院保障計劃」,全面配合市民對健康保障殷切的需求。此外,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不斷積極擴展營業部,去年專業顧問人數增加超過25%。
展望2014 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6,39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500》「全美5大壽險公司」之一4。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3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4年7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壽險公司」乃按2014年6月16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及「上市股份壽險公司」2013 年度收入排名榜合併計算。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 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
借方 | 澳門幣 |
貸方 | 澳門幣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澳門幣 |
會計主任 | 總經理 |
鄭繼光 | 陳國光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二零一三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三年度,澳門分行之保險費收益較去年增加約百分之十五,承保收入增加約百分之十, 而營運費用則維持與去年相若。
綜合以上所述,澳門分行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較去年上升約百分之七十。
總經理
陳國光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Patacas | |
Débito | Patacas |
Patacas | |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Benmard Chan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Sucursal de Macau Gerente Geral: Vong Pak Vai Auditor: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e 2013
A economia de Macau em 2013, com o apoio do Governo Central da RPC, mantinha o crescimento continuado e a solicitação de seguro em geral aumentou devido ao lançamento de novos projectos de construção de infra-estruturas e de outras obras. Ao mesmo tempo, o bom resultado do aumento do lucro líquido e do movimento comercial deste ano se deve ao cumprimento rigoroso com prudência o princípio adoptado pela nossa Companhia.
O movimento comercial de 2013 atingiu um montante de MOP$171.000.000,00, um aumento de 15%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e o lucro líquido deste ano é de MOP$26.000.000,00, um aumento de 19% comparativamente com o ano anterior.
A nossa Companhia está muito confiante no crescimento das nossas actividades nos próximos anos, baseando no princípio de boa reputação, enorme potencialidade, óptimos serviços prestados, manutenção e promoção continuado de serviços de qualidade.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dministradore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o em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7 de Maio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e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27 de Maio d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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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 | 經理 |
Nick Blanchflower | 趙汝華 |
二零一三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二零一三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四佰五十一萬一仟五佰七十九元一角一分;
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和醫療險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為澳門幣一佰一十六萬二仟五佰四十八元三角九分。
本分行已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將其在澳門經營的一般保險業務轉讓予“澳洲昆士蘭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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