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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暉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被委任人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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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澳門大學簽署有關提供「2014年澳門居民媒介使用研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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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人士續任為科技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為期兩年:
(一)唐志堅;(二)廖澤雲;(三)楊俊文;(四)姚偉彬;(五)吳榮恪;(六)許開程;(七)崔世平;(八)唐錫根;(九)李從正;(十)顏澤賢;(十一)莫啟明;(十二)山禮度;(十三)林定;(十四)李怡平;(十五)馬志毅;(十六)何猷龍;(十七)José Manuel dos Santos;(十八)Filipe João Pyrrait da Cunha Santos;(十九)丘竹;(二十)鄧炳初。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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