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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吳燕天代表財政局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非全職委員,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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