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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4/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鋪馬場北大馬路及友誼圓形地部份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葡文版本

第25/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鋪部份高美士街及馬六甲街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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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