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9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4

刊登日期:

2014.7.9

版數:

10890

  • 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五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法官委員會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五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二十四名。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4

    刊登日期:

    2014.7.9

    版數:

    10890

    • 委任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的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的健康檢查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93/96/M號訓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規章——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五屆警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鄺錦強醫生

    原璧珊醫生

    候補:

    主席:許永強一等消防區長

    委員:黎裕忠醫生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4

    刊登日期:

    2014.7.9

    版數:

    10891

    • 任命若干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
    已更改 :
  • 第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以代替原代表。
  •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土地工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勞工事務局 - 市政署 - 財政局 - 衛生局 - 旅遊局 - 消防局 - 環境保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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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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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張潤民(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土地工務運輸局;
    戴建業——經濟局;
    黃志雄——勞工事務局;
    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吳秀虹——民政總署;
    容光亮——財政局;
    何鈺珊——衛生局;
    文綺華——旅遊局;
    梁毓森——消防局;
    黃蔓葒——環境保護局;
    盧瑞冰——人力資源辦公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14

    刊登日期:

    2014.7.9

    版數:

    10891-10892

    • 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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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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