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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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署《購買SirsiDynix圖書館自動化軟體系統之擴展模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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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署《港澳碼頭行人天橋電扶梯更換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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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美副將大馬路道路優化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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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連同第26/2011號行政命令所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重鋪部份林茂海邊大馬路瀝青路面工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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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