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4

刊登日期:

2014.7.2

版數:

10388

  • 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一名消防總長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4

    刊登日期:

    2014.7.2

    版數:

    10388

    • 委任一名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另一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004號法律 -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  
    相關類別 :
  • 難民事務委員會 - 治安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廳長鄭錦華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代替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14

    刊登日期:

    2014.7.2

    版數:

    10389

    • 委任一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另一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8/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第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1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另一名委員。
  • 第9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三名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珮琳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馬志毅。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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