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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0/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紹基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委任張紹基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職位出缺;
——張紹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測量工程學士;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士;
——廣州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博士。

專業簡歷:

——1993年11月起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高級技術員;

——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助理;

——1998年6月至1998年11月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地圖繪製廳廳長;

——1998年11月至1999年12月

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副司長;

——1999年12月至2009年6月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

——2009年6月至2014年6月

環境保護局局長;

——2009年7月起

環境諮詢委員會秘書長;

——2011年6月起

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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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張紹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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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代局長韋海揚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核准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環境保護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環境保護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環境保護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800,000.00(澳門幣捌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批准支付部門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簽署屬環境保護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報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及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環境保護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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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