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莉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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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Celina Goretti de Assis Rodrigues,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免除其上述職務。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至如下日期:

張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續期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

關積均,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續期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何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黎秀蘭,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

崔達銘,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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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朱偉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行政公職局局長,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李詠璇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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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何蔣祺為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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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梅健昌——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批示如下:

李力——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批示如下:

李小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批示如下:

黃素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Regina Gageiro Madeira——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徐秀玲——本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吳玉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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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警 察 總 局

第2/2014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魏瑞斌警司,編號103951,自2010年5月起派駐警察總局擔任警務聯絡工作,他對工作一直認真投入、嚴謹和專心致志執行各項任務。尤其當有外地貴賓訪澳以及籌辦各項警務交流等活動,均表現出高度的專業精神,並發揮良好的溝通能力和妥善的接待安排,為澳門警隊樹立良好和專業的形象,屢屢獲得上司以及到訪賓客的讚賞。

魏警司勇於嘗試、敢於承擔和富有犧牲的工作態度,在人力資源缺乏的情況下,均能完成各項大型跨區域警務會議、交流、聯絡和拜訪等活動。在本局聯絡辦公室擔任工作三年多以來,主動參與及開拓與各地警方的溝通和聯繫工作,並透過定期的會晤,有效地加強澳門警方對外的合作關係。尤其是與內地警務機關的情報交流和個案協查,均取得顯著的成效,為警察總局的整體工作成果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魏瑞斌警司是一位表現出色、高度專業,和處處以身作則的警務人員,除贏得上司的信任和讚賞外,亦深得同事門的愛戴。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

局長 白英偉

第3/2014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83/201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四)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一等技術員陳小杏自警察總局成立以來,一直在新聞及公共關係辦公室服務,負責協辦本局的大型活動、禮賓安排、接待巿民以及處理傳媒關係等工作,多年來表現優秀,對警察總局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本局舉辦的會議及座談會、領導官式外訪、國內外嘉賓來訪的接待、宴請等相關禮賓事務,均由新聞及公共關係辦公室協調和負責細節安排。她具有高度責任感,心思縝密,策劃及執行能力強,對工作要求嚴謹細緻,而且不介意全天候工作,每當舉行活動時,都樂意投身繁重的工作中,完成後會與同事進行內部檢討和總結,務求完善警察總局的公關工作。

陳小杏熟悉本局政策,同時掌握出眾的外語表達能力,在警察總局與世界各地區警務機構聯繫時,均能協助上級清晰準確地傳遞訊息,從而加強警務合作。她了解傳媒運作,具有新聞觸角,能專業地通過新聞發佈讓廣大巿民知悉本局服務的核心信息,提高警察總局的透明度。

陳小杏待人真誠,工作認真勤奮,深得同事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

局長 白英偉

第4/2014號警察總局局長批示

本人根據第83/201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四)項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首席技術輔導員謝銳珊,她在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工作十三年以來,一直積極勤奮工作,盡忠職守,並努力不懈地學習新知識,憑著累積的工作經驗,對各項工作流程相當熟悉,對上級給予的工作均能有效率地完成。

她在工作上全力奉獻,每每有需要時不惜犧牲休息時間,協助完成有關工作,充分發揮其無私及犧牲精神。她對工作熱誠投入,經常主動提出多項優化工作的建議,致力提高本局人事及行政方面的工作效率,表現卓越。此外,她多年來持續進修,不斷提高個人素質,學以致用,對工作有莫大貢獻。

謝銳珊為人勤奮向上,積極進取,工作認真審慎,謙虛有禮,待人以誠,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和信任,乃公務員之典範。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

局長 白英偉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電子及通訊範疇)馬國生,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電子及通訊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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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080020——唐潔芳及080010——胡佩霞,擔任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外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80050——侯少媚、080070——許藹玲、080080——何秀玲及080061——鄭寶智,擔任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外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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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梁燕萍——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及第1/2010號法律所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羅高駿——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議決如下:

Madalena Maria Faria da Encarnação Silva Morlim Cardos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葉皓茵、梁麗平、羅敏思、司徒子君及溫文品——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余文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Alberto Xeque do Rosári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吳紹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袁敏娜及葉文珠——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及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一恬——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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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鍾平金之散位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鄭嘉妍、張麗霞、孫綺雲、周秀玲、胡順美及麥穎斯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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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綺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六的合格應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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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內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批示核准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2 00 年資獎金 13,200.00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41,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31,3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53,3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56,400.00  
01 05 00 00 00 社會福利金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98,9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294,100.00
總額 294,100.00 29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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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陳允熙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王玉梅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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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靜茹,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吳宛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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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蘇天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Armando Monsalvarga Lo、吳俊傑、王嘉明及Germano Maria Azedo Victal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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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編碼、有效暨文書處理科科長Ana Maria da Luz Cordeir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接收、控制暨存檔科科長黃淑賢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邢嘉瑾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錦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素貞、謝綺雯、張佩群、林幗茵及譚燕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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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8753頁之“澳門本地工人團結聯合會”的設立章程第二條第1點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一街20號萬壽150室。”

應改為:“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第一街20號萬壽樓15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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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澳門文化中心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燕琛學士,獲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五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趙,詠雪學士,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張,卓夫——文化康體部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薪俸59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止;

趙,陽學士及潘,幸庭學士——澳門藝術博物館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40點,為期兩年,皆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李,華富——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 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林,夢芝——財務資訊部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潘,超鋒——綜合服務中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4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張,國然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蔡,錦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謝,瑞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梁,澤賢學士及Do Rosario, Cristina Maria除外,為期兩年:

梁,澤賢學士——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Do Rosario, Cristina Maria——資訊處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馮,文盛學士及張,日華學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羅,霞——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Bento, Emilia Maria——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Sanchez, Valentin Tampoc——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黎,志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桂梅,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黃,百舜除外,續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李,子健——澳門藝術博物館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李,潤成——行政輔助部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市民事務辦公室:

莫,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黃,百舜、趙,健洲及蔡,宇超——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 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關,海池——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姚,孟詩——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姚,惠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伍,耀德及江,錦財——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 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及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濤適——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鄧,福賢及陳,顯榮——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及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長賢及黃,成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園林綠化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余,鐵光除外,續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趙,慧明學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余,鐵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許,貴樂——第二職階市政機構首席監督,薪俸19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溫,潤雄——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許,國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偉強及陳,國團——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蔡,建偉——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倫,耀龍——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梁,社福及蔡,容貴——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及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蘇,錦耀及梁,偉祥——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及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趙,勝權、鄭,志棠、周,養及黃,清泉——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Cordova, Isabel Celia學士,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吳,清祥除外,續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周,泉——資訊處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麥,恆深及王,鏡輝——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 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蘇仔——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李,德志——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歐陽,秋、歐,偉標、陳,有根、周,渭佳、何,伙、鄺,達強、劉,華泉、李,長有、李,泉、吳,清祥、吳,錦權及鄧,志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張,應基,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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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漢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渭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5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長林志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4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馮廣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李正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9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歐潤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傅文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鄭德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錫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4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姚榮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73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梁廣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8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婉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黃北沾,供款人編號603644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煥章,供款人編號60414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屈女蘭,供款人編號60462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工作人員伍永相,供款人編號602986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技術員Sara Silva Moreira,供款人編號61374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二零一四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 21,890,000.00 21,890,000.00
  6111 房屋津貼 14,600,000.00  
  6112 家庭津貼 6,840,000.00  
  6114 公務員退休金   21,890,000.00
  6122 社會福利金——退休人員 450,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5,000.00
  6882 銀行服務   5,000.00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10,000.00 1,237,000.00
  6413 聖誕津貼 10,000.00  
  6421 薪酬   1,237,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1,157,000.00  
  6411 薪酬 10,000.00  
  6421 薪酬 930,000.00  
  6431 超時工作 20,000.00  
  6435 交通、運輸費及保險 70,000.00  
  6436 私人電話 5,000.00  
  6438 社會福利金 30,000.00  
  64310 優異工作表現評核獎金 92,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70,000.00  
  6489 雜項 7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60,000.00  
  6324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通訊 60,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465,000.00  
  6321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房屋及其他租金 465,000.00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10,000.00 85,000.00
  6322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交際費 10,000.00  
  6331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交通費,住宿及膳食(葡萄牙及其他國家)   85,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220,000.00
  6317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廣告及宣傳用品   220,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234,000.00
  6327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專業技術工作   234,000.00
26-10   雜項支出 6,000.00  
   6338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其他勞務 6,000.00  
29-00   其他費用及損失    
29-10    雜項費用及損失 3,000.00  
  6988 其他未列明項目 3,000.00  
-   固定資產 75,000.00 75,000.00
  4262 通訊設備 40,000.00  
  4263 傢具及器具   75,000.00
  4264 舒適及裝飾用品 35,000.00  

 總額

23,746,000.00 23,746,000.00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楊儉儀;副主席——沙蓮達;行政管理人——雪萬龍——葉炳權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入職普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的合格投考人陳端眉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媒體設計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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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鄭曉敏學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鄧雪芳碩士、莊詠桂學士及何雅詩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吳紫薇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盈學士及鄧詠恩學士,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並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由簽署附註之日起產生效力(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陳詠達碩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梁仕仁碩士——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吳漢英——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督察雷國立——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其於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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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8156頁之批示摘錄有誤,現作出更正如下: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的批示並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更正:

以下工作人員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分別以如下方式及規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分別排名第一、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之合格應考人陸兆宗、林嘉莉、勞日添、盧有好、李心瑜、劉路嘉、布紹德、雷國立、蘇景曦、馮琼娟、袁詠恩,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的規定,分別排名第二及第三之合格應考人張祖強及郭紫菱,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排名第九之合格應考人梁瑞華,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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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偉斌,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雲,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岑嘉瑤,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條(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慧冰——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就業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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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Hugo Manuel Paulo Mota e Reis Pereira Lam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條款第三條,改為收取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480點薪俸,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及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趙煒成,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60點;

葉慕蘭,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譚世文,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馮鏡堅,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蘇榮勇,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方綴妮及陳祖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鄭雪苗,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偉禤,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05點;

陳瑞雲,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孔碧鋒及洪志恆,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林治錝,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吳炎紅,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譚麗虹,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陳君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鄭偉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妙瑜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志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林玉章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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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永燊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方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謝家彪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素鈞學士及戴敏婷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tónio da Luz Wong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華雄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淑欣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黃志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監察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顧問督察,以填補經第41/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03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老如意及賈進樂,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岑宛婷及陳永強,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穎霖、蔡明亮、Cíntia Matias Xavier、趙美英、蘇光柏、譚家敏、林朝蕙、Rui Ilídio Rodrigues Correia de Lemos、黃梁可慧、蔡慧蘭、謝佩玲、梁仲湄、葉兆佳及梁智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展,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屬確定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自本批示刊登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楊海恩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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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賴翠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梁嘉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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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炎斌學士,於法務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國華碩士,於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談正儀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劉雅歡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三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梁志雄學士,司法警察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五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黃潤娣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劉慧怡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Ng Correia, Anita學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四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第二十三條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余志時學士,於司法警察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五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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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哲貴、勞銳邦、洪飛龍、黎家森、盧英豪、崔寶康、陸俊強、梁德怡、張偉東、鄭偉濠、黃文俊、李嘉文、吳嘉豪、梁家靜、李家傑、謝曉群、鄭俊賢、李黃秋、趙毅強、花立道、殷卓德、王敬賢、蔡進偉、鄭狄敏、梁健兒、王君雅、黎秀朱、周美寶及梁韻賢,澳門監獄學員,屬散位合同——根據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二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職級為實習警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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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91/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八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編號418930 黃梅英

———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安妮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藥房(金蓮花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0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1141號遠洋嘉園地下C座(A區),地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3樓L-M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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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潔容第E-121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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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健慶——應其要求,中止第M-177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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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藝超、李倩如——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76、W-0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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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曉琳——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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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尚芊、廖英婷、林桂濤、郭建甦、周嘉莉、黃惠珊——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13、T-0314、T-0315、T-0316、T-0317、T-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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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芝潔——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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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耀鑑——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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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黎敏儀第E-176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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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靜儀、曾佩儀、歐陽萍、何潔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09、E-2210、E-2211、E-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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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允軒——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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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Pedro Lau第T-006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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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何健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合同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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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准 照 摘 錄

“星港旅行社”旅行社,及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Star Express”,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獲發第0219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星港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Viagens e Turismo Star Express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 “Star Express Travel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230,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9樓N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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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香港金牌海鮮火鍋”,葡文名稱為“Marisqueira Medalha Dourada de Hong Kong”和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Gold Medal Seafood Hot Pot”,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獲發第0601/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永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Everfresh-Companhia de Gestão de Cateri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Everfresh Catering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夾層(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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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甘偉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袁建文,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梁順利,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馮雁玲、利樹鵬及黃耀光,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文權,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梁祐斌,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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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盧麗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侯靜容,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岑焯賢和黃百美,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淑儀,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關嘉俊,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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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應梁偉瑩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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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試用期方式聘用Rui Miguel Conceição Ribeiro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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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代協調員 謝慶茜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錦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朱鉅丰及高基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立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及張岳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第二及第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最後兩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阮旺洪,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泳榆,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李銘深,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麗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程嘉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田志潔,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公共建築廳廳長黃昭文及資訊處處長李永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及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歐惠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文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甘小雁,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游燕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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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傑,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退休,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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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羅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Américo Martins de Jesus及曾志強,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及第二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本局一等海事人員梁耀明、張三根、李金有、吳華利、鄧世忠及招永林,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位至第六位的合格准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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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的規定,本局散位合同人員陳健成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50點,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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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鄭德新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鄔穎紅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岑淑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高家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小平及余采風——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楊奕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林敬陽——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駱倩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黃海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葉擴林——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詠阡——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楊健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少容——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阮燕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馮文安——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組織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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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嘉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一及第五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梁志成和唐國夫——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第一及第五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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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委員會主席 鄺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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