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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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