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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及第六款,連同經第30/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三款(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Arnaldo Ernesto dos Santos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簽訂「公共部門及機構實施能源管理計劃──第四階段」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葡文版本

第3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有償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77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染布里37號樓宇的地塊的完全所有權,以納入私產;該地塊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347號的土地的組成部份。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獲有償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6平方米,為上款所指土地的組成部份的地塊的利用權,以納入私產。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獲無償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3平方米,將脫離第一款所指土地的地塊的利用權,以納入公產。

四、為統一法律制度,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批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地塊,一併用於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並組成一面積103平方米的地段。

五、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734.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5/201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
乙方——劉永年及其配偶劉小伴、劉永誠及其配偶劉關華、何劉淑玲、劉少芬、劉少君及劉少如。

鑒於:

一、劉永年與劉小伴及劉永誠與劉關華,皆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何劉淑玲與何焯焜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劉少芬、劉少君及劉少如,皆為未婚,成年人,通訊地址均為澳門東方斜巷13-A號地下,根據以彼等名義在GL125冊第6頁第121595號、第86190G號及第223242G號作出的登錄,該等人士共同擁有三幅地塊,當中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面積77平方米,另外兩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分別為26平方米及3平方米,同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染布里3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頁背頁第10347號。

二、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的地塊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088/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的兩幅地塊在上述地籍圖中則分別以字母“B”及“C”定界及標示。

三、以字母“B”及“C”標示的地塊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8冊第9頁背頁第7023號。

四、上述的共同擁有人擬重新利用該等地塊,以興建一幢七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了相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五、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當上述地塊進行利用時,須將以字母“C”標示,面積3平方米的地塊與該等地塊分離,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六、申請人為統一上述地塊的法律制度,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透過其受權人“豪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表示自願將上述以字母“A”標示,面積77平方米的地塊的所有權及另外兩幅以字母“B”及“C”標示,面積分別為26平方米及3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權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並請求同時以租賃制度批出總面積103平方米的“A”及“B”地塊,以便組成一幅單一地段,用作興建一幢七層樓高的樓宇。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訂合同擬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和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舉行會議,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以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而該等申請人透過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承批人已繳付由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八條款2)項所訂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合同第九條款第1款所訂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為統一幅總面積為106(壹佰零陸)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染布里3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頁背頁第10347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088/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77(柒拾柒)平方米、26(貳拾陸)平方米及3(叁)平方米的土地的法律制度,本合同的標的為:

1)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77(柒拾柒)平方米,價值為$1,781,078.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壹仟零柒拾捌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定界及標示,並屬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頁背頁第10347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GL125冊第6頁第121595號、86190G號及22324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的所有權,以納入私產;

2)甲方接納乙方以有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26(貳拾陸)平方米,價值為$300,701.00(澳門幣叁拾萬零柒佰零壹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定界及標示,並屬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頁背頁第10347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在GL125冊第6頁第121595號、86190G號及223242G號的土地的組成部分的地塊的利用權,以納入私產;

3)甲方接納乙方以無償方式讓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為3(叁)平方米,價值為$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定界及標示,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10頁背頁第10347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在GL125冊第6頁第121595號、86190G號及223242G號的土地的地塊的利用權,以納入公產;

4)以租賃制度及同等價值將1)項及2)項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的2(貳)幅地塊批給乙方。

2. 上款所指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03(壹佰零叁)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為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建築面積653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90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4.00(澳門幣肆元整),總金額為$412.00(澳門幣肆佰壹拾貳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為:

(1)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澳門幣貳元整);
(2)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澳門幣叁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製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發出的第3088/1990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及“C”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非為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總金額為$2,081,779.00(澳門幣貳佰零捌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整)的合同溢價金,其繳付方式如下:

1)$1,781,078.00(澳門幣壹佰柒拾捌萬壹仟零柒拾捌元整),透過讓與第一條款第1款1)項所述的“A”地塊,以實物繳付;

2)$300,701.00(澳門幣叁拾萬零柒佰零壹元整),當乙方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以金錢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412.00(澳門幣肆佰壹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現金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已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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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