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4

刊登日期:

2014.6.11

版數:

9167-9169

  •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而作出決定;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關於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或技術人員執行高技術性工作的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五)批准上述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為限;

    (六)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提供勞務合同;

    (八)簽署體育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員工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員工、物料、設備、不動產和車輛投保;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全部應由體育發展局及體育發展基金訂立的合同公文書,但上述合同的擬本須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

    (十八)批准就體育發展局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300,000.00(澳門幣叁拾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查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發放載於體育發展基金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150,000.00(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

    (二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發展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體育發展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由體育發展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4

    刊登日期:

    2014.6.11

    版數:

    9169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傳播系傳意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演播室基礎建設和燈光系統設備、廣播製作及控制室器材及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WTS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傳播系傳意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演播室基礎建設和燈光系統設備、廣播製作及控制室器材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8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4

    刊登日期:

    2014.6.11

    版數:

    9169-9170

    • 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的五星級酒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81/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聲明位於澳門路氹填海區,路氹連貫公路以西,望德聖母灣大馬路以南的五星級酒店「澳門威尼斯人酒店」被確定列為旅遊用途,受益人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

    二、旅遊用途的給予,除符合從事酒店活動所需的一般要件外,還須遵守下列特別要件:

    (一)該酒店由持牌人「威尼斯人路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國際集團所管理;

    (二)該酒店應經營一家能提供傳統澳門本土菜餚及傳統葡國菜式之餐廳,但不局限於僅提供以上兩種菜式;

    (三)該酒店應優先聘用澳門居民,以及完成旅遊學院課程或本地其他培訓機構的酒店業務課程並成績及格的人士;

    (四)該酒店接待處應有能講正確的官方語言及英語的人員。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4

    刊登日期:

    2014.6.11

    版數:

    917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一般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一般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4

    刊登日期:

    2014.6.11

    版數:

    9170-917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一般設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多通道讀數器及蛋白質分析一般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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