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任用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雜役職務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三缺。
1. 職務內容
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2. 薪俸、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
2.1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的薪俸表所載的薪俸點110點。
2.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遵照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標準。
3. 准考須具備的要件
凡在報考期限屆滿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報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及後續條文所指符合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及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4. 甄選方法
4.1 甄選採用下列方法及比重:
a)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為時一小時——50%;
b)專業面試,具淘汰性質——40%;及
c)履歷分析——10%。
4.2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任一淘汰試或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作被淘汰論。
4.3 缺席或放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5.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採用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定的優先準則。
6. 考試範圍
6.1 考試範圍包括下列內容:
a)時事常識;
b)基本常識。
6.2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7. 報考
7.1 報考須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在辦公時間內親臨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a)經填妥及投考人簽署的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其網頁下載);
b)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c)學歷證明文件(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d)倘有的專業資格或職業培訓的證明文件,作履歷分析之用(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e)倘有的工作經驗的證明,由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為之,作履歷分析之用(如屬副本,須出示原件認證);
f)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及
g)倘屬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八款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
7.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b、c、d、e及g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7.3 可採取驗證7.1點所指文件或聲明真偽所需的措施。
7.4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8. 有效期
8.1 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8.2 倘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在開考有效期內同一職級及職務範圍出現空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遞補。
9.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
9.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互聯網網站(http://www.sasg.gov.mo),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公告告知。
9.2 確定名單內載明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時間及規則。
9.3 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內載明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9.4 最後成績名單張貼在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互聯網網站(http://www.sasg.gov.mo),以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下列法例規範:
a)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c)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用於是次招聘用途,並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周東鴻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職務主管 危行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善儀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林倩怡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審計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十五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余慧怡 | 88.33 | |
2.º | 陳紹軒 | 87.33 | |
3.º | 何嘉誠 | 87.22 | a) |
4.º | 趙正香 | 87.22 | a) |
5.º | 盧啟賢 | 87.22 | a) |
6.º | 郭佩珊 | 86.94 | a) |
7.º | 吳家騏 | 86.94 | a) |
8.º | 陳子麒 | 86.94 | a) |
9.º | 黃小慧 | 86.67 | |
10.º | 李凱詠 | 86.39 | |
11.º | 梁業恆 | 86.11 | a) |
12.º | 侯祥翔 | 86.11 | a) |
13.º | 梁苑君 | 86.11 | a) |
14.º | 梁美詩 | 85.83 | |
15.º | 魏志富 | 85.56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審計師 張志強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永安
審計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上公布的,有關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審計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其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鄭家輝 | 81.56 |
2.º | 朱可宜 | 73.6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審計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審計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薛子慧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關志恆
一等高級技術員 侯祥翔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王美景 | 80.6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 Sílvia Maria Trindade Barradas
正選委員:處長 梁燕萍
職務主管 劉晶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張嘉華 | 87.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副主任 陳玉蓮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司法事務處處長 賴東生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為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多媒體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以及專業面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gc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為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之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十三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趙詩雅 | 82.1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婷婷
委員:陳淑貞
蔡瑞蘭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九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15/SAEAP/90號批示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試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布,心理測驗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dsaj.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伍嘉麗 | 82.17 |
2.º | 陳卿 | 81.00 |
3.º | 李正瑜 | 80.67 |
4.º | 劉曉虹 | 80.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一等技術員 梁珮雯
勞工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冼詠恆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進行下列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就“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環保拖台式流動廁所”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須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並按照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管理委員會會議所作之決議,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民政總署員工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編制內人員之空缺: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上述之開考通告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及在本署之內聯網、外聯網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有關投考人之申請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的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之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仕仁 | 85.63 |
2.º | 馮炳傑 | 85.13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廳長 鄭曉敏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偉延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炳鈞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思穎 | 79.83 |
2.º | 趙翹珊 | 79.67 |
3.º | 黃麗萍 | 79.50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麥英敏
正選委員: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炳傑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小弟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2,118,889.30元。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財政局 |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
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統計範疇特別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統計技術員五缺的實習員,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把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及上載本局內聯網。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以限制性及審查文件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之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238,281,395,723.55 | 其他負債 | 122,081,520.31 | |
銀行結存 |
119,491,325,442.45 | |||
債券 |
116,425,884,724.37 | |||
外託管理基金 |
2,361,981,475.93 | 財政儲備資本 | 240,016,629,204.27 | |
其他投資 |
2,204,080.80 |
基本儲備 |
115,630,374,900.00 | |
超額儲備 |
126,029,345,415.86 | |||
其他資產 | 1,857,315,001.03 |
本期盈餘 |
(1,643,091,111.59) | |
總計 | 240,138,710,724.58 | 總計 | 240,138,710,724.58 | |
財務暨人事處 |
行政委員會 |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何秀媚 | 75.312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司法警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韻儀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其專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炳鈞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黃詠駒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黃羨心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技術員 梁永滿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三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蕭宇培 | 72.34 |
2.º | 區穎芝 | 70.65 |
3.º | 張健恆 | 66.6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黃建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財政局) Sérgio Zeferino de Souza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該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及上載於本局網站,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茲公佈,Jamnian Francisco, Premkamol申請其已故配偶Novo Francisco, Jose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Novo Francisco, Jose為本局前第二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司法警察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劉家寶 | 81.3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劉婉薇 | 82.67 |
2.º | 鄭達成 | 78.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高級技術員 司徒慧珠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批准澳門監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澳門監獄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並經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之投考人:
排名 | 姓名 | 成績 |
1.º | 梁少玲 | 75.50 |
2.º | 袁婉儀 | 66.60 |
3.º | 黃鳳維 | 64.00 |
4.º | 郭樹山 | 63.50 |
因缺席專業面試而被除名之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1 | 歐細圍 |
2 | 郭少芬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輔助小組職務主管 何潔麗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劉婉薇
一等技術輔導員 羅翠瑛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鄒宇斯
為填補澳門監獄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天明
財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鍵璋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布,關於開設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晉升副消防區長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
1. 合格者:
次序 |
首席消防員 |
姓名 | 最後 評核 |
|
1.º |
412981 | 林尤典 | 9.5 | |
2.º |
401981 | 黃志輝 | 9.3 | |
3.º |
420971 | 楊結偉 | 9.2 | a) |
4.º |
422951 | 楊潮堅 | 9.2 | a) |
5.º |
407961 | 許錦文 | 9.2 | a) |
6.º |
411981 | 陳忠 | 9.2 | |
7.º |
428951 | 蕭偉鴻 | 9.1 | a) |
8.º |
429951 | 陳英球 | 9.1 | a) |
9.º |
432951 | 潘松發 | 9.1 | |
10.º | 464921 | 潘偉康 | 9.0 | |
11.º | 404961 | 趙國基 | 8.9 | |
12.º | 431951 | 陳中浩 | 8.8 | a) |
13.º | 450941 | 朱錫熺 | 8.8 | |
14.º | 421961 | 蕭保宗 | 8.7 | a)b) |
15.º | 409941 | 譚國楨 | 8.7 | a) |
16.º | 451981 | 林國強 | 8.7 | |
17.º | 452921 | 郭志遠 | 8.6 | |
18.º | 409971 | 鄭貴廉 | 8.5 | |
19.º | 426951 | 馬喜明 | 8.4 | a) |
20.º | 407941 | 寧長華 | 8.4 | |
21.º | 432981 | 蕭偉明 | 8.0 | a) |
22.º | 411991 | 梁耀明 | 8.0 | |
23.º | 483921 | 林繼輝 | 7.4 |
a)年資較長之軍事化人員(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六款)。
b)投考者於跨牆項目時受傷,工傷程序有待定性。(AC/07/14/MAR)
2. 於體能測試中不合格者:
首席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405981 | 黃燦雄 c) |
416961 | 張國威 c) |
409991 | 冼偉雄 c) |
423991 | 葉國輝 d) |
418981 | 李卓敏 d) |
426961 | 羅志恆 e) |
c)跨牆測試中被淘汰。
d)仰臥起坐(腹部測試)中被淘汰。
e)80公尺平地跑測試中被淘汰。
(此名單經由消防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十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Amaral,Vanessa | 7.84 |
2.º | 梁德基 | 6.20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適用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及可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主任醫生 周志雄醫生
正選委員:主任醫生 楊健梅醫生
顧問醫生 謝師輝醫生
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刊登之公告,以及根據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總評分名單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總評分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序號 | 姓名 |
分 |
備註 |
1.º |
梁嘉敏 | 16.6 | |
2.º |
鄺崑琦 | 16.1 | |
3.º |
梁嘉康 | 15.2 | |
4.º |
Pintos Dos Santos, Ernesto | 15.0 | |
5.º |
林國垣 | 14.2 | |
6.º |
甄健榮 | 14.0 | a) |
7.º |
曹巧雲 | 14.0 | a) |
8.º |
朱筱欣 | 13.8 | |
9.º |
廖蓮恩 | 13.7 | a) |
10.º | 浦文俊 | 13.7 | a) |
11.º | 黃子亮 | 13.7 | a) |
12.º | 寧湘妍 | 13.6 | |
13.º | 關敏霞 | 13.2 | |
14.º | 陳燕霞 | 12.9 | a) |
15.º | 盧壽文 | 12.9 | a) |
16.º | 張曉燕 | 12.8 | a) |
17.º | 林銘豪 | 12.8 | a) |
18.º | 尹翠英 | 12.8 | a) |
19.º | 陸耀輝 | 12.7 | a) |
20.º | 吳庭輝 | 12.7 | a) |
21.º | 朱民峰 | 12.6 | |
22.º | 李霆峰 | 12.5 | |
23.º | 陳家豪 | 12.4 | a) |
24.º | 朱奕豪 | 12.4 | a) |
25.º | 李璟璇 | 12.4 | a) |
26.º | 鍾家榮 | 12.3 | |
27.º | 陳光宇 | 12.2 | a) |
28.º | 吳媛媛 | 12.2 | a) |
29.º | 戴妙玲 | 12.2 | a) |
30.º | 李苑平 | 12.0 | |
31.º | 卓美欣 | 11.9 | a) |
32.º | 梁偉文 | 11.9 | a) |
33.º | 冼年銀 | 11.8 | |
34.º | 陳永豪 | 11.7 | a) |
35.º | 林立 | 11.7 | a) |
36.º | 李漢初 | 11.7 | a) |
37.º | 湯潔盈 | 11.5 | |
38.º | 陳婉君 | 11.4 | a) |
39.º | 羅譽中 | 11.4 | a) |
40.º | 吳錦銓 | 11.4 | a) |
41.º | 林文清 | 11.2 | |
42.º | 陳偉淵 | 11.1 | a) |
43.º | 簡俊文 | 11.1 | a) |
44.º | 林愛娟 | 11.1 | a) |
45.º | 馮時彥 | 10.9 | a) |
46.º | 劉錦瑜 | 10.9 | a) |
47.º | 葉志堅 | 10.7 | a) |
48.º | 蕭鳳儀 | 10.7 | a) |
49.º | 符明映 | 10.3 | |
50.º | 陳鐘錮 | 9.8 | |
51.º | 陳熙 | 9.7 |
備註︰
a)得分相同者按姓名字母排序。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因沒有合資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顧問藥劑師兩缺,因沒有准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2411/01-IS)
為錄取八十七名學員參加衛生局二等衛生督察的特別培訓,完成培訓後,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培訓成績名單排列前八十七名衛生督察學員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衛生督察,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技工範疇)五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4. 職務內容
檢驗、保存和調校其負責的機組:理解圖則和明瞭調校機械或配件的技術規格;檢查機組的運作以便發現和找出運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所需的維修和更換;試驗機組和進行有助於機械正常運作的調校;按機械的技術規格添加潤滑油;以及包括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的安裝、操作、維修、保養及運作監測等。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5.1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二級別170點。
5.2 需按工作安排接受輪值工作,提供輪值工作將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獲發相應之輪值津貼。
5.3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6.4 具備不少於5年擔任相關職務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7.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報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5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報考人: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和d)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式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評核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評核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有關冷氣系統及冷凍設備的知識和技能。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宗亮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吳清溪
二等技術輔導員 鄭鐵豪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炎佳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廖灶興
13.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3.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經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七月九日第04/SS/2010號批示修改的,刊登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六月十九日衛生局第5/2002號批示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衛生局局長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作為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成員:
主席:柯慶華醫生
委員:葉志達醫生
彭蓬光醫生
符丹醫生
李鵬斌醫生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於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終止。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執行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衛生局局長訂定指引如下:
I. 範圍及標的
在不影響適用五月二十二日第37/89/M號法令核准的《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的規定的情況下,本指引規定關於保障娛樂場員工健康的特定措施。
II. 特定措施
一、在娛樂場公眾使用博彩區內,僅准許在位於吸煙區的吸煙室內吸煙。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設有幸運博彩、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包括“角子機”,但不屬博彩監察協調局以指引訂定的限特定博彩的博彩者進入之區域,視為公眾使用博彩區。
三、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可申請批准於博彩監察協調局以指引訂定的限特定博彩的博彩者進入之區域的吸煙區內設立吸煙室。
四、吸煙室內禁止張貼或放置任何推廣煙草使用和吸煙行為的標誌,尤其是煙草及煙草產品的宣傳廣告。
五、吸煙室應與娛樂場其他設施實際分隔,天花板、牆壁及地面的覆蓋物料應阻隔煙霧洩漏,而入口的門應為平移式自動門。
六、吸煙室應設有獨立且相對於毗鄰區域為負壓的通風系統。
七、吸煙室內不得設置任何經營幸運博彩、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包括“角子機”的設備,或進行任何非吸煙行為的其他活動。
八、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應確保吸煙室進行常規清潔,以及保護負責清潔的人員,尤其是透過使用具適當保護的口罩。
九、吸煙室的通風系統在整個清潔期間應維持運作。
十、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起須取消所有按照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而設立於公眾使用博彩區內的吸煙區。
III. 程序
一、為在娛樂場公眾使用博彩區內設立吸煙室,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必須由本指引公佈日起計十五天內向衛生局遞交一份載有經適當配合後的《關於娛樂場吸煙區的指引》第II點第二款(一)項至(四)項所指資料的圖則,並附同相關“AutoCAD”圖檔。
二、為設立吸煙室而必要進行的工程,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必須由本指引公佈日起計十五天內向衛生局遞交一份工程初步草案。
三、上款所指草案經核准後,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必須在接獲有關上述初步草案已獲核准之通知之日起計四十五天內遞交一份工程確定草案。
IV. 生效
本指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翁成林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敏詩
1. 招標實體:社會工作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和樂大馬路281號美居廣場第二期新勝閣四樓。
4. 承攬工程目的:在施工地點進行裝修工程。
5. 最長施工期:90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陸萬元正($6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以社會工作局會計暨出納科發出之憑單為準)。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份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區華利街10-24號新寶大廈二樓。
社會工作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交標截止日期、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相應地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價格:
地點: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
於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費用為澳門幣壹仟伍佰元正($1,500.00)。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a)與工期之統一性;
b)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西墳馬路6號社會工作局總部,人力資源科,了解是否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本局轄下氹仔區下列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場館名稱 | |
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2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3 | 運動培訓中心 |
4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5 | 嘉模泳池 |
6 | 運動醫學中心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60,000.00 (澳門幣陸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助理技術員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胡綺雯 | 72.93 |
2.º |
Xavier Carlos Roberto | 69.83 |
3.º |
周琦 | 69.57 |
4.º |
戚秀慧 | 69.05 |
5.º |
陳曉慧 | 67.78 |
6.º |
吳敏儀 | 66.65 |
7.º |
卓嘉雯 | 66.53 |
8.º |
黃咏 | 66.43 |
9.º |
鄺春榕 | 66.32 |
10.º | 戴婉芬 | 66.30 |
11.º | 周少珊 | 66.13 |
12.º | 何明珠 | 66.05 |
13.º | 洪綺敏 | 65.92 |
14.º | 林威 | 65.23 |
15.º | 馮詩敏 | 63.97 |
16.º | 蔡達望 | 62.45 |
17.º | 任麗華 | 61.77 |
18.º | 周惠聰 | 61.07 |
19.º | 黃少霞 | 61.00 |
20.º | 吳家慧 | 60.40 |
21.º | 馮海琼 | 60.10 |
22.º | 馬少芳 | 59.97 |
23.º | 余素萍 | 59.93 |
24.º | 曾美欣 | 59.88 |
25.º | 馬蕙慈 | 59.63 |
26.º | 黃源源 | 59.50 |
27.º | 盧慕賢 | 58.43 |
28.º | 孫嘉琪 | 56.95 |
29.º | 蔡章英 | 56.40 |
30.º | 趙艷敏 | 56.33 |
31.º | 李志斌 | 56.17 |
32.º | 潘婉媚 | 56.10 |
33.º | 簡佩玲 | 55.93 |
34.º | 陳貴玲 | 55.83 |
35.º | 梁佩慧 | 54.92 |
36.º | 曾嘉慧 | 54.62 |
37.º | 盧振倡 | 54.42 |
38.º | 陳家祺 | 54.20 |
39.º | 梁燕姍 | 53.93 |
40.º | 張國威 | 53.73 |
41.º | 關如茵 | 53.67 |
42.º | 黃婉君 | 53.50 |
43.º | 周偉進 | 53.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40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四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科技學院理學士學位(土木工程)課程的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微積分I | 必修 | 4 | 3 |
微積分II | " | 4 | 3 |
物理I | " | 5 | 4 |
普通化學 | " | 5 | 4 |
計算機科學 | " | 4 | 3 |
土木工程製圖 | " | 3 | 2 |
靜力學 | " | 4 | 3 |
土木工程導論 | " | 1 | 1 |
大學生活 | " | -- | 0 |
通識教育科目 | " | 16 | 16 |
學年總學分 | 39 | ||
第二學年 | |||
工程數學I | 必修 | 4 | 3 |
工程數學II | " | 4 | 3 |
土木工程數學 | " | 4 | 3 |
物理II | " | 5 | 4 |
運動學和動力學 | " | 4 | 3 |
材料力學 | " | 4 | 3 |
流體力學 | " | 4 | 3 |
結構分析 | " | 4 | 3 |
建築材料學 | " | 4 | 3 |
工程地質學 | " | 4 | 3 |
測量學 | " | 5 | 2 |
通識教育科目 | " | 2 | 2 |
學年總學分 | 35 | ||
第三學年 | |||
環境工程I | 必修 | 4 | 3 |
環境工程II | " | 4 | 3 |
鋼結構設計 | " | 4 | 3 |
鋼筋混凝土設計 | " | 4 | 3 |
建築管理與實踐 | " | 4 | 3 |
土壤力學 | " | 4 | 3 |
地基工程 | " | 4 | 3 |
通識教育科目 | " | 9 | 9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選修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6 | ||
第四學年 | |||
整合專案設計 | 必修 | 3 | 2 |
土木工程專題研究 I | " | -- | 3 |
土木工程專題研究 II | " | -- | 3 |
六門選自選修科目表內的科目 | 選修 | 18 | 18 |
兩門分類選修科目 | " | 6 | 6 |
學年總學分 | 32 | ||
總學分 | 142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土木工程水力學 | 4 | 3 |
高等土壤力學專題 | 3 | 3 |
高等材料力學 | 4 | 3 |
高等結構分析 | 4 | 3 |
結構振動學 | 4 | 3 |
高等鋼筋混凝土設計 | 4 | 3 |
結構系統與分析 | 4 | 3 |
土力工程專題 | 4 | 3 |
擋土系統 | 4 | 3 |
數值化分析在土力工程之應用 | 4 | 3 |
地基處理導論 | 4 | 3 |
工程經濟及倫理 | 4 | 3 |
建築計劃、進度與控制 | 4 | 3 |
建築方法、程序與設備 | 4 | 3 |
環境工程III | 4 | 3 |
環境生物科技導論 | 4 | 3 |
廢水處理工程 | 4 | 3 |
交通工程 | 4 | 3 |
運輸規劃與公交系統 | 4 | 3 |
土木工程專題 | 4 | 3 |
土木工程強化實習 | -- | 3 |
土木工程實習I | -- | 1.5 |
土木工程實習II | -- | 1.5 |
鑑於第02/DOA/2014號公開招標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公告,原文為:
“……為澳門理工學院所有設施及設備提供保安看守/護衛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服務地點如下:……”
應該為:
“……為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及院外校舍提供為期三年(01/07/2014-30/06/2017)保安看守/護衛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服務地點如下:……”。
招標計劃書,原文為:
“本招標旨在徵求於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為澳門理工學院所有設施及設備提供保安看守/護衛服務。服務時間為期三十六個月,服務地點如下:……”
應該為:
“本招標旨在徵求為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及院外校舍提供為期三年(01/07/2014-30/06/2017)保安看守/護衛服務,服務地點如下:……”。
招標計劃書,原文為:
“……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高美士街及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獲多利中心校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電力公司大廈校區(馬交石砲台馬路電力公司大廈7樓及8樓)、星海豪庭校區(新口岸柏林街星海豪庭紅星閣第三座2樓平台)、海洋工業中心校區(漁翁街230號海洋工業中心第2期5樓A單位)及金利達校區(澳門氹仔潮州街48-52號金利達花園地下及一樓)所有設施及設備提供為期三十六個月的保安看守/護衛服務……”
應該為:
“……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及院外校舍提供為期三年(01/07/2014-30/06/2017)保安看守/護衛服務……”。
招標計劃書,原文為:
“澳門理工學院主校部各大樓及院外設施地址”
應該為:
“澳門理工學院總部及院外校舍地址”。
招標計劃書,原文為:
“……主校部……”
應該為:
“……總部……”。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李嘉汶 | 87.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處長 朱振榮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劉穎欣 | 71.8 |
2.º | 陳倩菁 | 70.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筱茵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粘世偉 | 72.3 |
2.º | 廖月婷 | 70.9 |
3.º | 吳万盛 | 69.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社會工作局二等技術員 黃佩文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杜玉貞 | 70.6 |
2.º | 彭詠恩 | 68.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朱振榮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聶幗瓔
財政局特級技術員 李結雯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編制內兩缺及編制外合同壹缺之資訊範疇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李文偉 | 70.82 |
2.º |
賀文靖 | 69.39 |
3.º |
蘇淑鳳 | 67.25 |
4.º |
李永杰 | 65.16 |
5.º |
蘇偉能 | 64.13 |
6.º |
陳詠豪 | 63.38 |
7.º |
陳德彬 | 62.67 |
8.º |
伍漢強 | 62.20 |
9.º |
文禮俊 | 61.68 |
10.º | 葉家寧 | 60.15 |
11.º | 陳志豪 | 59.67 |
12.º | 潘卓斌 | 59.13 |
13.º | 蔡聰明 | 59.00 |
14.º | 吳嘉液 | 58.13 |
15.º | 高嘉恆 | 57.85 |
16.º | 黃健文 | 57.65 |
17.º | 梁華坤 | 57.01 |
18.º | 李國明 | 56.25 |
19.º | 朱啟榮 | 55.49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而被淘汰之投考人:67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77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會議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處長 冼偉棠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錦強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淑惠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委員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一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告示板,並上載於本委員會網頁(http://www.macau.grandprix.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譚潔貞 | 85.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處長 盧貴芳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區文慧
候補委員:房屋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梓良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陳曉露 | 84.17 |
2.º | 甘小雁 | 84.06 |
3.º | 李鴻生 | 81.94 |
4.º | 麥達堯 | 79.19 |
5.º | 曾文山 | 78.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燕芳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耀鴻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霍偉颷 | 85.28 |
2.º | 黃潔珩 | 84.72 |
3.º | 林仲文 | 84.38 |
4.º | 胡景輝 | 79.89 |
5.º | 羅少霞 | 78.94 |
6.º | 何秀民 | 78.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霧船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國達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林嘉敏 | 71.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慶權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小萍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緻豪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周燕芳 | 85.00 |
2.º | 王嘉寶 | 84.88 |
3.º | 劉珠玲 | 84.72 |
4.º | 程家仁 | 80.25 |
5.º | 朱國鋒 | 80.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馮萃業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敬佩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周小娟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梁詠嫦 | 83.89 |
2.º | 蘇杏儀 | 79.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李嘉卿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余嘉碧
候補委員: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三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暨財政廳,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經由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marine.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有限制及文件審閱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並於本局網頁內(http://www.smg.gov.mo)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屋局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五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房屋局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機電範疇)二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陸娟娟 | 73.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鍾少燕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覺威
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局) 何彩
建設發展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禤麗萍 | 79.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鍾少燕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蕭藹華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電信管理局) 張小弟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黎嘉雯 | 82.2 |
2.º | 鄺若雯 | 70.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甄婉芳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一等技術員) 莫美蓮
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王曦瑜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十一缺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黃蔓葒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藝園多層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招標類別:為直接公益提供勞務。
6. 提供服務的地點:藝園多層停車場。
7. 提供服務期限:4(肆)年。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被接納參與的投標者:
1)以其名義經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業務是從事管理及經營停車場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項所述業務的公司。
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經認證的副本,每份為$300.00(澳門幣叁佰元整)。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
14.1 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50%):
a)根據第2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藝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停車場收費,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25%);
b)根據行政當局調升停車場收費後,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25%)(該項所指之回報金之百分比不能少於前項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
i. 輕型汽車普通票$3.5-$6(澳門幣叁元伍角至澳門幣陸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810-$1,600(澳門幣捌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壹仟陸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1,600-3,000(澳門幣壹仟陸佰元整至澳門幣叁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1-$2(澳門幣壹元整至澳門幣貳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210-$400(澳門幣貳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肆佰元整)(佔12%);
ii. 輕型汽車普通票$6.5-$9(澳門幣陸元伍角至澳門幣玖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1,700-$2,400(澳門幣壹仟柒佰元整至澳門幣貳仟肆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3,100-4,500(澳門幣叁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2-$3(澳門幣貳元整至澳門幣叁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410-$600(澳門幣肆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陸佰元整)(佔7%);
iii. 輕型汽車普通票$9.5-$12(澳門幣玖元伍角至澳門幣壹拾貳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2,500-$3,2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至澳門幣叁仟貳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4,600-6,000(澳門幣肆仟陸佰元整至澳門幣陸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3-$4(澳門幣叁元整至澳門幣肆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610-$800(澳門幣陸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捌佰元整)(佔4%);
iv. 輕型汽車普通票$12.5-$15(澳門幣壹拾貳元伍角至澳門幣壹拾伍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3,300-$4,000(澳門幣叁仟叁佰元整至澳門幣肆仟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6,100-7,500(澳門幣陸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柒仟伍佰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4-$5(澳門幣肆元整至澳門幣伍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810-$1,000(澳門幣捌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壹仟元整)(佔2%);
14.2 投標者承諾履行停車場管理及經營的計劃(佔20%):
a)工作人員配置的計劃(佔5%);
b)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停車場管理經營、保安和清潔服務的額外計劃(佔5%);
c)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系統等的保養和維修服務的額外計劃(佔6%);
d)提升停車場管理和服務水平(軟件方面)的計劃(佔4%);
14.3 投標者就改善停車場運作和服務的設備及設施(硬件方面)之供應及安裝投資計劃(佔20%):
a)停車場泊車誘導系統(佔9%);
b)輕型汽車註冊編號識別系統(佔5%);
c)全面粉刷及翻新停車場內環境(佔6%);
14.4 投標者在停車場管理及經營之經驗(以澳門停車場經驗為主要考慮)(佔10%)。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三缺。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化學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化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化學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應用化學範疇的意見書,包括對文物修復物料作詳細成份分析,決定有關的相容性標準,制定保護方案及策略,以及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化學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九月二日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1)有關化學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基本化學實驗室操作及安全知識;
13)常見物料的化學特性及其識別的一般知識;
14)基本化學實驗過程及溶劑調配的一般知識;
15)化學實驗資料/數據處理及科學報告撰寫技巧;
16)撰寫有關化學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文化財產廳廳長 張鵲橋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葉健雄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聰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惠敏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建成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土木工程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土木工程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九月二日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1)有關土木工程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文物修復相關的工程知識;
13)撰寫有關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文化財產廳廳長 張鵲橋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惠敏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聰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健龍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子瀝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建築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建築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建築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建築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九月二日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1)有關建築學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2)文物建築保護知識;
13)撰寫有關建築學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文化財產廳廳長 張鵲橋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陳聰
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惠敏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一翔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建成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圖書管理範疇)七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圖書館學、圖書館學與資訊管理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圖書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圖書管理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包括編目、分類、索引與詮釋資料等;各類圖書資料的採購;館藏規劃;讀者服務,包括參考諮詢服務、流通出納、資訊檢索及利用等工作;獨立進行圖書館學領域的研究。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經七月五日第197/93/M號訓令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6/89/M號訓令——中央圖書館章程;
11)經四月六日第23/92/M號法令及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法定收藏制度;
12)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13)經第5/2012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之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4)圖書館與資訊管理專業知識;
15)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及/或專業技術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中央圖書館館長 鄧美蓮
正選委員:研究、調查暨刋物處處長 黃文輝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碧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梁麗琪
顧問高級技術員 傅玉蘭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文化藝術、文化管理、文化科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1)撰寫有關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12)文化藝術活動管理為題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演藝學院舞蹈學校校長 高成明
正選委員:演藝學院音樂學校校長 劉暢
演藝學院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栢添
候補委員:演藝學院舞蹈學校副校長 何軍妮
演藝學院音樂學校副校長 陳姍姍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檔案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檔案管理、文獻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檔案管理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檔案管理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澳門地區檔案制度;
11)經第9/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號訓令——歷史檔案館規則;
12)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制度;
13)第7/2007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部門或實體有關對電子公函應採取的措施;
14)有關檔案管理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15)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或以檔案管理為題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歷史檔案館館長 劉芳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朱偉成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劉美儀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黎志華
一等翻譯員 Angela Mericia Vong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修復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修復、博物館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博物館修復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博物館修復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 (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 :30%
c)履歷分析 :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 ——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澳門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
11)博物館修復知識;
12)撰寫有關館藏及展品的修復計劃建議書及報告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博物館館長 陳迎憲
正選委員:澳門博物館代處長 薛啟善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麗嬌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孔金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力志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保存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博物館學、歷史、藝術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博物館保存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博物館保存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澳門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
11)藝術史知識;
12)撰寫有關購置和捐贈藏品計劃及籌辦展覽活動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博物館館長 陳迎憲
正選委員:澳門博物館代處長 薛啟善
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麗嬌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孔金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力志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博物館教育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教育/博物館詮釋溝通、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博物館教育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博物館教育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教育方面的相關知識;
11)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以博物館教育為主題的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 (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澳門博物館館長 陳迎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淑華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力志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麗蓮
澳門博物館代處長 薛啟善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文化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時尚設計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時尚設計、服裝設計、設計(主修時尚設計專業)或同類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正常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塔石廣場商業中心(即塔石廣場玻璃屋)。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c)若投考人具備專業資格或專業培訓,應遞交相關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以便作履歷分析;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技術員(時尚設計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時尚設計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使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
a)知識考試(三小時之筆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所指的甄選均屬淘汰性質。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凡在淘汰試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之甄選。
7.3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技能、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4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4)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7)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第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0)時尚設計及服裝設計專業知識;
11)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知識;
12)撰寫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或以時尚設計、服裝設計及/或文化創意產業為題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
9. 公佈名單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內,並上載到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最後成績名單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 陳炳輝
正選委員:特別計劃處處長 林俊強
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英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彭羨欣
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鴻斌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