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文化探索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9/2014。

澳門中華文化探索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探索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para o Aprofundamento da Cultura Chinesa de Macau”。

2.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愛國愛澳的精神,團結、凝聚對中華文化有興趣之人士,積極組織及推動文化活動。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洞穴街46號金馬花園地下D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對中華文化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出會長、副會長和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1)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2)監事會的職權為:對理事會的工作、財政報告書等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四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11. 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12.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會費、贊助、資助、以及因開展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第六章

附則

13.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意動空間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14。

意動空間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定名為“意動空間”;英文名為“Concept Pulse Studio”,英文簡稱“CP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看台街康和廣場第二座16字樓K,倘有需要,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以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推動舞蹈及表演藝術的發展,建立實驗舞蹈團及其國際交流基礎;

二、承傳和推廣本土文化,推動社區藝術的發展,實現藝術共享;

三、培養本地複合文化藝術人才之前瞻性視野,使其植根澳門,同時放眼世界。

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課程、工作坊、藝術教育項目及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舞蹈及文化藝術活動,藉此發掘和推廣本土文化底蘊,展示文化、藝術及生活之間的連結點,以培養社會大眾多方面的鑒賞能力,凝聚藝術工作者之多元創作力量,傳播美的訊息和觀念,並得以促進本地與外地之文化藝術項目合作交流,提昇社會文化創造力。

第四條

會員

一、只要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按內部規章指引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若會員被發現在其行為及公開言語上表現出與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則有正面衝突或違背性質,本會有權通過理事會商議及審批後,單方面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而無須向其預先通知;

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權利,以及須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領導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其中一人為會長。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惟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為生效。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計劃會務發展;

(四)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五)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六)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三)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四)法律、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活動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條

解釋及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如需修章,須獲得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疼痛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疼痛醫學會章程

1. 總則

1.1 名稱

1.1.1 中文名稱:澳門疼痛醫學會;

1.1.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os Estudos da Dor de Macau;

1.1.3 英文名稱:Pain Association of Macau。

1.2 宗旨

1.2.1 致力提高本澳疼痛治療專業水平,促進專業發展,維護專業權益;

1.2.2 團結和聯繫本澳及國內疼痛醫學團體及專業人士,並與本澳衛生專業團體緊密合作,促進互動發展;

1.2.3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

1.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四座三樓C4。

2. 會員

2.1 會員包括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2.1.1 功能會員:凡持有世界各地醫學院本科畢業及獲得學士學位,同時具有麻醉科、骨科、疼痛科及康復科等相關領域工作經驗的醫生和護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1.2 凡對本會及社會有傑出貢獻者,經理事會審議及表決後可授予本會榮譽會員。

2.2 會員權利

2.2.1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學術研討會及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2.2.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榮譽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2.3 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及退會的權利。

2.3 會員義務

2.3.1 遵守本會章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過的決定;

2.3.2 出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3.3 按時繳納會費,如無特別理由,兩年或以上不交會費者,將以自動退會論;

2.3.4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2.3.5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2.3.6 不可作出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動。違反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和審核後,輕者警告,重則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3. 領導機構

3.1 本會的領導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3.2 會員大會

3.2.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力;

3.2.2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2.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作出決定。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再次召開會議;

3.2.4 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3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3年,會長之任期可連任;

3.2.5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3.2.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一之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3.2.7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由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一以上會員出席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通過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3.3 理事會

3.3.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本身所作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3.3.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至15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理事長可連任。

3.3.3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3.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3.4 監事會

3.4.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3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3年,可連任;

3.4.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3.4.3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3.4.4 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本會籌委會議定。

4. 顧問及名譽會長

4.1 本會設若干名顧問、名譽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顧問及名譽會長的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4.2 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3 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社會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4.4 顧問及名譽會長不需支付每年會費。

5. 會徽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Macau Associação de Dança Brasilei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0 de Maio de 2014, no Maço n.º 2014/ASS/M3, sob o n.º 18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Estatutos Sociais da Macau Associação de Dança Brasileira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Macau Associação de Dança Brasileira», e em inglês «Macau Brazilian Dance Association» com nomes abreviados, em inglês, «MBDA» a seguir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é uma entidade de direito sem fins lucrativos, dura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início n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Avenida Xian Xing Hai, n.º 105, Edifício Golden Dragon Centre, 11.º andar «C», Macau, podendo, em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serem criadas as delegações necessárias às suas actividades.

Artigo terceir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prática, dinamização e promoção cultural e das artes junto das populações, com incidência nas camadas mais jovens, no âmbito, designadamente, das disciplinas referentes à arte dramática, musical, canto, dança, cinema e meios audiovisuais.

CAPÍTULO II

Dos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A Associação tem associados honorários e associados efectivos.

Parágrafo único

Os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s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saída e exclusão, serão consignados em regulamento, a aprovar pel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CAPÍTULO III

D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quint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exto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m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e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Artigo sétimo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se-à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proposta de dez associados.

Artigo oitavo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m prejuízo de outras maiorias previstas na lei.

Artigo non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Definir e aprovar o plano de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b) Eleger e exonerar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Deliberar sobre alterações estatutárias; e

d)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Artigo décim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presidida por um presidente, eleito por maioria de vo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3 membros, eleitos por dois an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 entre os quais um desempenhará as funções de presidente e outro vice-presidente competindo-lhes:

a)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Assegurar a gestão d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e apresentar relatórios de trabalho; e

c) Exercer as demais funções que sejam cometidas por lei ou pel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pelo menos uma vez por mê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b)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e dirigir as respectivas reuniões;

c) Convocar e reunir extraordinariamente a Direcção; e

d) Desempenha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cometidas pelos estatutos ou outros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Parágrafo único

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ode delegar a sua competência em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3 membros, dos quais um será o presidente, e tem as seguintes competências:

a)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e exercício; e

b) Fiscalizar o cumprimento das deliberações com incidência económico-financeira.

CAPÍTULO IV

Das receitas

Artigo décimo quinto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provém das quotas mensais e do apoio financeiro das entidades públicas e privadas.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14.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影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電影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電影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s Filmes (Macau)」,英文名稱為「Fil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澳門從事電影工作相關人士共同推動澳門電影業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45-49號聯興針織廠六樓,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從事電影相關工作或有志協助澳門電影業發展的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並於入會三個月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通過、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各組織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會長及副會長領導本會,對外代表本會,主持會員大會,並策劃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方式通知。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以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大學生創業投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大學生創業投資協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Venture Investment in Asia-Pacific”。

第二條——協會宗旨:本會以服務亞太地區在校大學生、協會人員,為幫助大學生更快融入社會而努力,配合學校與社會的其他部門、社團共同建設亞太地區積極、和諧的社團文化;為對創業、就職有意向與能力的同學建立壹個相互交流的平台。並且開設全球項目供在協會大學生投資,在培訓中開設投資方向的課程,鼓勵大學生創業投資,並且樂於動用協會力量為大學生有潛力的項目投資並共同發展。

第三條——地址:澳門氹仔佛山街樂駿盈軒第一座19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遵守亞太各地地域法律法規,自願履行本會義務的亞太範圍內的大學生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同時,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亞太區域大學生,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在與本會保持友好關係的企業就業並且得到專業人士的創業輔導,對本會的項目具有投資權;交流分享創業方面的信息和諮詢。以大學生其經濟能力進行投資的指導和經驗交流。會員由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慶州功夫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陳慶州功夫研究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陳慶州功夫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傳承、學習、研究、太極拳武術,讓澳門居民更多的了解太極拳武術及其內涵知識,並與國內相關團體進行交流,增進互相了解,提高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街1號E興亞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揚名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揚名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揚名體育會”;葡文名稱為“Yang Ming Esporte Clube”;英文名稱為“Yang Ming Sports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28號。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著弘揚愛國愛澳的體育精神;推廣本地的體育運動發展和文化,以及推動國際間的互相交流,提高本澳居民對體育運動的興趣之餘,更著重於鼓勵本澳的兒童和青年積極參與體育活動,發展身心,並透過參加運動比賽獲得更大的成就感,以及可以揚名海外。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及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

第六條——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一律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身為一般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等權利,以及交付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b)參與任何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享有優惠計劃。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可做任何對本會聲譽及權利受損的行為。並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c)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d)按時繳交會費;

e)有義務向公共大眾推廣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十條——會員如未能履行有關義務,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兩名委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a)修改章程、會徽、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b)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c)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d)解散本會,以及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e)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八天通知,並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並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理事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c)制定年度管理報告及計劃書;

d)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e)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一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二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財政主要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其中包括捐贈和資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六章

補充條款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同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腦資訊科技義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電腦資訊科技義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為“澳門電腦資訊科技義務協會”,英文名為“Comput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bligations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祐漢第一街數碼科技城 C11舖。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慈善服務社團,以弘揚愛國愛澳,愛環保和義工服務精神,團結、凝聚本澳軟件開發人員,電腦商界及電腦教育工作者等專業人士義務為弱勢家庭、老年人、青少年等提供電腦硬件及技術上的支援,電腦教育及電子零件及產品回收,之後整理後再重用,再造送給有需要的人士等等為宗旨。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齡在15週歲以上之本澳電腦專業學生、從事電腦行業或電腦教育等人士,認同本會會章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連續入會三年或以上者,均可申請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凡會員(包括永久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成員選出至少十九名成員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必須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至四名及常務理事四至六名共同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會員發展部、對外聯絡部、文康活動部、社會事務部、學術培訓部及秘書處。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五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三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計帳目、列席會議及提供會務發展意見。監事會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理事會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方為合法,所作決議須為出席人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發展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人才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Desenvolvimento de Talentos para a Indústria Criativa e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TICC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alent Development in the Creative and Cultural Industries of Macao”,英文簡稱為ATDCCIM。

第二條——會址擬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泉福工業大廈6樓G。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積極配合澳門人才發展方向,並提升本地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專業素質,以回應文創產業發展對應用人才的需求。推動產業多元化,促進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合作,引進外地先進經驗、培訓課程及應用實習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個人或法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培訓課程,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交會費、參加本會活動及為本會的發展和名譽作出貢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將提出相應處分,包括: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審核、通過及修訂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之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4.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之解散,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需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且總出席人數多於全體會員半數;若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及半數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5位成員或以上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理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最多可連任兩屆。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和解釋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傑出華人企業家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傑出華人企業家聯合會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世界傑出華人企業家聯合會”,英文為“World Alliance of Outstanding Chinese Entrepreneurs”,葡文為“Federação de Eminentres Empresários Chinese no Mundo”,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A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聯合全世界華人中有識之賢能,致力於中華民族大聯合、大團結,致力於祖國統一、民主富強,加強海內外華人的交流,努力發展經濟、發展文化、發展社會民主,為中華民族的繁榮昌盛貢獻其聰明才智,共創和平圓融美好之未來。

1)愛國愛澳;

2)推動澳門繁榮昌盛;

3)加強海內外華人的交流文化聯繫;

4)舉辦文化及展覽交流活動;

5)為澳門建立一個良好的橋樑平台;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會徽

本會設立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Comercial Shanxi de Macau ”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山西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Shanxi de Macau

Macau Shanxi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山西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Shanx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hanxi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山西省的工商、投資、貿易往來和合作,為山西省與中國中北部地區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共同發展提供服務,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26號廣昌大廈地下B舖,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長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本會會長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及領導本會會務。

第十條——本會管理行政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供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之通知書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每次會員大會會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因會務需要可隨時由理事長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同時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Mai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潮汕文化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4 de Junho de 2014, sob o número três, a folhas 12 d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4,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潮汕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潮汕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弦揚和推廣澳門中西文化,加強與潮汕文化交流,努力為澳門文化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2樓B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文化事業有興趣和認同本會宗旨的潮籍人士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分(一)普通會員,(二)永遠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章程。

第九條——(一)會長會由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會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會長;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聘為永遠會長。

(二)會長會成員無任期限制,而會長會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三)會長會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出席一切會議,並享有表決權。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設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六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和會費或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條——永遠會員入會一次過繳交基金及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普通會員一次過繳交基金澳門幣伍佰元正,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幣壹佰元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1/2014。

澳門草根階層聯合會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一樓J。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Clube Desportivo “Os Veloz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0/2014。

勵馳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勵馳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Os Velozes””,英文名稱為“Lai Chi Sports Association ”。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體育發展,參與本澳各體育總會舉辦各類體育活動。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交流,支持特區政府發展體育事業。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澳門提督大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0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經理事會通過,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應有權利: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有對本會會務建議;批評及咨詢權。

3——有享受本會設施,福利權。

會員應有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會員連續2年欠交會費,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召集提前8天通告并通知決議內容。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特別會議在多於二分之一會員要求下可召開。

第九條——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財務,決定會員去留。

第十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及候補理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候補監事若干名,負責稽核理事會的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個人或法人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會員贊成票方能修改。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能成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修訂須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者,一概依從澳門現行法律。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手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設立名為“中國澳門手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ndebol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Macao China Hand-Ball Association General”。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體育綜合館,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甲)在澳門促進、規範、宣傳、推動及領導手球運動之進行;

乙)於其他的同類型社團建立及維持緊密關係,以帶動手球運動的發展;

丙)如認為適合且有利於對本會利益時,促使本會成為有關項目之國際社團之成員;

丁)確保及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

第二章

會員、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一、凡擬進行與本會相同宗旨的其他體育會及機構均能成為本會的會員。

二、 經申請人自行建議並獲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後均能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甲)參與會員大會的決議;

乙)推選或被推選為本會組織機關的成員;

丙)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

乙)竭盡所能地為本會的發展及聲譽作出貢獻;

丙)遵守各組織機關之成員的決議;

丁)繳納入會費、年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本會可有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須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七條——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會員資格:

甲)會員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要求退會;

乙)會員一年不履行第五條丁項所指的義務;

丙)作出損害本會名義及聲譽的言行。

第三章

本會的組織機關

第八條——一、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甲)會員大會;

乙)理事會;

丙)監事會;

丁)上訴委員會。

二、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以及投票通過監事會之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大會會長或任何本會組織機關的申請,又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的申請召開特別會議。

三、在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的申請書中應詳細指出需處理的事項。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的召開由會員大會會長,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 會員大會的運作規章將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乙)審議及投票通過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丙)在理事會建議下,訂定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丁)在紀律程序中擔當作出最後決定的機關;

戊)在理事會建議下及取得監事會的意見後轉讓本會的任何不動產;

己)決議解散本會、委任清算人以及定出財產的歸屬及所採取的程序;

庚)通過章程的修改;

辛)審議由其他組織機關所建議的任何事項。

第十三條——一、在第一次召集後,如出席的會員數目未能達至總會員數目的一半,則會員大會不可作出決議。

二、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由出席之會員作出決議。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理事會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確保本會的管理事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丙)召開會員大會。

三、副主席、秘書、財務及各委員的職權由理事會訂定。

四、理事會必須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設監事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乙)監察理事會之所有行政活動;

丙)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丁)審查本會的賬目記錄。

三、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而主席亦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一、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或以上委員組成,總數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上訴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甲)就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進行審判;

乙)應理事會要求,對解釋章程及規章的問題提出意見;

丙)應理事會要求,對由理事會負責審議及裁判的調查及紀律程序提出意見;

丁)對屬上訴委員會職責的事宜提出意見。

三、上訴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而主席亦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一般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主要收入來源如下:

甲)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

乙)公共及私人實體的捐贈及其他慷慨行為。

第十八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曲藝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segundo: A sede da Associação encontra-se instalada na Travessa da Cordoaria n.º 5 D, Edifício Weng Kei, 1.º andar B, Macau, em chinês《澳門新埗頭橫街/纜廠巷5號D永基大厦壹樓B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月盈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威勝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Wai Seng de Macau”。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永豐工業大廈2樓A座”。

第五條第1款: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五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礦山工業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第二款: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三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第二款: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三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少年飛鷹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會之會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8樓C、D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

社團修改章程

根據澳門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第三屆第二次理監事及會員大會於2014年3月8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主席,但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召開會議前,需於8天前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為有效的會員大會;但當出現流會時,半小時後再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都作為有效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若因故無法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委託書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送達本會。如果某件議案表決形成平手時,主席應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Infantil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trê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atorze,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2/2014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segundo, o artigo terceiro e número dois do artigo décimo quart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2.º

(Sede)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RAE,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números 6 e 6A.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Artigo 3.º

(Fins)

a) Contribuir para que todas as crianças e jovens de Macau, com necessidades educativas especiais, cresçam e se tornem adultos saudáveis, produtivos e felizes.

b) Oferecer a estas crianças e jovens e suas famílias uma variedade de serviços, tratamentos e programas educacionais que obedecem a critérios internacionais normalizados; e

c) Estabelecer parcerias com entidades educacionais, desportivas e culturais, centros de dia infantis e juvenis e organizações médicas, visando, nomeadamente, a disponibilização de pessoal qualificado,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tratamentos e terapias junto destas entidades.

Artigo 14.º

(Órgão sociais)

Um. (mantém-se inalterado)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segundo o sistema de lista,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a duração de trê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reeleiçã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6,907,737元(已考慮遞延稅項)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 - 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注:財務資料披露的副本已於http://citigroup.com/citi/macau上刊登,公眾可在辦公時間內到下列地址查詢:花旗銀行澳門分行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11樓1102-1103室

二零一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余耀光 陳鳳屏

業務報告之概要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本分行”)管理層宣佈,截至2013年12月31日經審計後的財務業績。

回顧2013年全年業績,除稅前利潤為澳門幣8,476,051。總資產為澳門幣3,469,604,526。客戶存款總額為澳門幣2,632,909,043。

本人籍此機會謹代表管理層向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及各專貴客戶致意。本行員工將繼續竭誠服務各界人士,為澳門社會作出貢獻。

余耀光
花旗銀行
澳門分行經理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美國註冊成立的一家商業銀行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花旗銀行澳門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行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澳門元)

(澳門元)

二零一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元)

損益計算表

(澳門元)

董事 會計主管
陳曉陽 黃偉岸

(澳門元)

業務報告之概要

2013年公司業務持續穩健發展,開發多項新應用及產品,發行跨境公交卡及銀聯預付卡。發卡總數超過120萬張,比較同期增加20%。受理澳門通卡消費的商戶數量比較同期增加15%,交易總金額比較同期增長19%,營業收入比較同期增加13%。固定資產投入比較同期增加38%。

報告期內錄得利潤澳門幣5,935元。

二零一四年展望

2014年公司以立足澳門、輻射關聯地區為目標,在交通行業應用的基礎上,繼續拓展電子支付的應用範圍,為澳門市民提供優質可靠的金融支付服務,提升社會效益。

2014年公司將繼續投入資金整合資源,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及經營效益。

承董事會命

廖僖芸
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獨任監事意見書

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本人履行職務,監察了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31日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本人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本人認為財務報表和報告書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財務狀況、業務發展及營運結果。本人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本人建議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提交的2013年12月31日年度之財務報表及報告書。

獨任監事
胡春生
註冊核數師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董事會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

本公司出資超過有關機構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的機構名單:

主要股東之名單 股東大會
廖僖芸 主席:廖僖芸
廖澤雲 秘書:黃則堅
黃則堅

公司機關據位人

監事會

獨任監事:胡春生

董事會

董事:廖僖芸

董事:羅雪兒

董事:陳曉陽

董事:廖卓然

董事:謝家銘

公司秘書:黃則堅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損益表

(澳門元)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2013年業務簡報

創新隨著時間流逝成為歷史,成績卻永遠記錄了創新的勝利:2013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特區政府和公司董事局、執行委員會的支持下,公司全體員工謹遵“勝於創新、敗於安逸”的宗旨創造了一系列佳績。2013年機場旅客運輸量達5,027,170人次,比2012年上升12%;航班升降為48,950架次,按年上升16%,其中公務機升降架次為2,161架次,上升30%;貨運處理量為26,465噸,完成年初既定目標的94%;2013年繼續引進一家新航空公司,並新增了昆明、鄭州、天津、瀋陽4個航點,至此在澳門國際機場運營的航空公司總數已達21家,可直接往返35個目的地。同年,澳門國際機場在第27屆亞洲貨運及供應鏈大獎(AFSCA)中第五次榮獲“亞洲貨運及供應鏈獎”,該獎項旨在表彰那些在領導力、服務品質、創新、客戶關係管理和可靠性等方面具有領先優勢的企業和機構。旅客人數及消費力的增長帶動機場整體業務,收入相應增加,2013年澳門國際機場主要營運商總體收入突破41億澳門元,比2012年上升14.7%。而本公司收入突破9.2億澳門元,按年上升20%。

2013年,本公司在積極完成既定任務的同時,還努力研究、拓展機場發展與盈利的新模式,並取得了可喜的成績。2013年4月,機場獲批實施對旅客的新收費政策,並取得了航空公司的配合;加上航班及旅客量的增長,公司的航空收入達至4.28億澳門元,比2012年增加24.5%。對機場候機大樓的廣告設施、商舖和飲食店持續進行改造,增設新的店舖提供旅客更多選擇及更便利的服務,這些服務的提升獲各方認同並為提高機場自身的商業價值創造條件,公司於2013年非航空收入達到收入總額的53.7%,至4.95億澳門元,比2012年增加16%。

本公司還著眼於進一步提升機場的運作能力,完善機場的服務項目及不斷提高機場的競爭力,去年共進行了161個基建項目。與安全、保安及與航空有關的項目包括北斗衛星實時沉降監測系統的安裝、消防站設備更新工程、更換安檢設備、門禁系統升級等;其他建設項目包括資訊與通訊科技系統更新工程、機場航班資訊中心裝修、自動電話交換系統、自動門更換、聯絡橋樁柱維修工程等;同時繼續以小步快跑的策略完成客運大樓的更新項目,優化綠化候機樓環境,更換座椅及地氈、增添飲用水設施,完成了免稅店改善工程等,帶給旅客煥然一新的感覺。配合公務機市場發展的需求,2013年已開展了新公務機庫的建造工程,預計將於本年度完成。其他進行中的改善設施的大型項目主要包括:更新九洲導航台(DVOR)設施、行李運輸帶優化改造工程、停機坪泊機位改善項目、建造消防新倉庫和辦公樓等。

除了承擔促進航空運輸及支持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職責之外,公司積極參與國際交流會議及區域合作,並繼續作為聯繫中葡民航關係的仲介橋樑。在2013年,本司與葡萄牙空管公司(NAV)繼續合作舉辦培訓課程,贊助及組織中國民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澳門機場的空管人員參加。同年,本公司舉辦了「第四屆中國與葡語國家機場會議——2013澳門」,搭建平台為中國與葡語國家民航業尋求新的合作機會。

2013年所取得的各項成績是大家勤奮努力,不斷進取,創新求變的成果。展望2014年,公司將以“從動態競爭到動態合作”為新的發展戰略,並以航班升降50,000架次、貨運量25,400噸、旅客運輸量510萬人次,公司總收入達9.6億澳門元為新目標。另一方面,對於多份轉特許合同將陸續到期,公司會遵循澳門特區政府的指引開放市場,並以澳門國際機場可持續發展之整體利益為首。公司全體人員連同其他附屬公司團結一心,謹守安全安保、體現效率效益、提升服務質素、堅守股東權益並結合社會責任完成目標。

2014年3月於澳門,

董事局 主席
馬有恆 先生

監事會報告書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局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局所提交之2013年度業務報告書,以及經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認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局的業務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通過:

1. 2013年度會計帳目。

2. 董事局所提交的2013年度業務報告書。

澳門,2014年3月

監事會

劉國彬先生

狄連龍先生

梁以恆先生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部經理
Bento Granja Luís Carlos Silva

2013年業務簡報

2013.01.01至2013.12.31

在2013年期間,BPI有能力償還7.8億多歐元的次級可轉換債券。該債券是於2012年6月,作為歐洲銀行管理局(EBA)規範要求進行資本重組計劃的一部分,葡國政府向銀行認購,期限為五年。這一數額的一部分——2.8億歐元——已經在2013年償還;其餘的5億歐元,鑑於資本安全性因素,BPI僅於2013年12月提出償還的申請,但政府當局將償還推遲安排在2014年第一季度。自此剩餘債務總額將減少至4.2億歐元,即為債務初始金額的28%。BPI銀行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實現了這一切,並且銀行確立其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在2014年年底之前償還政府這筆可轉換債券的所有款項。這比對歐盟委員在2013年作出的承諾提前了12個月;相對於對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和葡萄牙政府在2012作出的目標提前了三年。

根據巴塞爾協議III的資本法規,即歐盟資本要求指令CRD IV,本行的核心第一級資本率在償還上述有條件償還的債券後達到13.1%,較於歐洲中央銀行資產評估所要求8%的最低限額,有相當於9.68億歐元的富餘資本。

BPI充裕的資本水平更進一步體現在安全和透明的風險控制和管理(特別是信用風險管理)。同業比較數據再一次顯示,本行在這一領域繼續成為伊比利亞半島所有主導銀行中績效最好的銀行之一。特別值得強調的是,BPI的信用風險值在2013年12月為5.1%,僅為葡萄牙銀行體系平均水平的一半都不到。此外,和以往所有的測試結果一樣,葡萄牙中央銀行在2013年所作的貸款業務的評價和監測再一次證實了本行對總貸款減值損失準備中的風險涵蓋率相當之高。在年底,貸款減值損失涵蓋了所有的逾期超過90天的貸款。

本行在流動性管理上繼續保持著一個非常均衡的水平:存款的增長(+3.2%)和綜合貸款的減少進一步增強了流動性,貸款與存款的比率為96%,在主要的葡萄牙銀行中為最低的。源於向歐洲中央銀行的融資資金在今年年底達40億歐元,兼之銀行仍然還有55億的合格資產可以作抵押用於向央行融資。不包括上述的可轉換債券,中長期的淨再融資需求在2018前只有11億歐元。

自2008年以來整個銀行業一直處於極為困難的條件下,受制於經濟危機帶來的結構性的影響。這些影響體現在異常之低的業務量和非同尋常的低利率水平。這些都是政干預所帶來的新的額外成本。即便在這種環境下,BPI銀行在2013年的綜合純利維持在歐元6680萬歐元。

相對其他同業銀行,BPI更好地抵禦了危機並從而變得更為強大。這已是不爭的事實。總體而言,在過去的三年裡,在所有的主要葡萄牙銀行中BPI是唯一的一個取得了盈利的銀行,且具有最高的資本率,其信用風險的綜合指標在整個伊比利亞半島是最優良的, 養老金也有足夠的覆蓋率,而且是唯一一家沒有參與發行由國家擔保的債券的上市銀行。

依照總行的一貫指導方針,BPI銀行澳門離岸分行在2013年期間繼續開展其業務。其非居民客戶(主要為葡萄牙公民)繼續選擇BPI銀行作為他們所信賴的銀行。就此分行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其客戶在BPI的各項理財方案中繼續保持其偏好,對自己的積蓄有著充分的信心,特別是在定期存款方面。

在2013年底,BPI銀行年終客戶存款達315.68億歐元,其中而非本地居民客戶存款為44.13億歐元(較2012增長0.9%),其中19.751億歐元(即217.887億澳門幣)以不同期限和形式的定期存款存放於澳門分行,較2012同比增長9.9%。

截止於2013年12月31日,分行的總資產為219.894億澳門元(較2012年增長9.7%),在本集團的資源集中管理政策下,幾乎全部存放於葡萄牙總行及其他分行或集團附屬機構。

本分行的營運成本也相應地增長,為澳門幣285.17萬(較2012年增長了12.9%)。

澳門離岸分行與所有總部設在澳門的金融機構保持著密切和富有成效的關係,特別要指出的是, 在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北京總行簽署協議的框架下,與中行澳門分行的關係進一步深化,從而發展了澳門在中國和葡萄牙整體關係中間的主導作用。同時也幫助澳門在中國和其他葡語國家的關係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別是通過BPI集團在安哥拉的子公司安哥拉發展銀行發展和安哥拉的關係。

謹此,本行向澳門特區政府以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表示謝意,特別是對澳門金融管理局一貫以來對BPI銀行澳門離岸分行的支持,使分行能充分遵循澳門金融機構的指南和履行其準則,深表感謝。

2014年4月29日,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總公司賬項及儲備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nteriormente conhecido como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3

PATACAS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Gerente,
Lo Kwok Chung, Raymond Lau Ming Chung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é membro do Grupo FWD, cujas actividades dos seguros de vida se espalham em Hong Kong, Macau, Tailândia e Filipinas. A FWD de Hong Kong presta também serviços no que tange a seguros em geral, benefícios dos trabalhadores e planeamento financeiro. Além disso, a marca de FWD já está presente na Indonésia. A estratégia principal do FWD é melhorar a experiência do cliente através da ciência e tecnologia, lançar novos produtos e disponibilizar recursos para a formação de trabalhadores qualificados, a fim de se tornar numa empresa líder no sector de seguros de vida na região Ásia-Pacífico e dar novas experiências ao cliente sobre serviços de seguros.

Em Hong Kong, a entidade operacional de seguros de vida, FW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recebeu classificações de capacidade financeira de “A-” pela Standard & Poors, “A3” pela Moody e “A” pela Fitch.

Em 2013, 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continuou a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s de vida, tendo alcançado no ano em questão um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e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trezentos milhões e oitocentas e trinta mil patacas. A Sociedade vai continuar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em mente os interesses dos clientes e a qualidade do serviço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além de responder às novas necessidades dos clientes. Ao mesmo tempo,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consultores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 serviços mais profissionais e personalizados. Perspectivando o futuro, a Sociedade esforçar-se-á em criar novos planos de seguros e canais de venda, a fim de desenvolver ainda mais as actividades e consolidar a sua posição no mercado.

Para mais detalhes, visite por favor http://www.fwd.com.mo/

Macau, aos 13 de Maio de 2014.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Até Dezembro 31, 2013 )

Presidente — Allen Peter Anthony

Vice-Presidente — Wong David Tai Wai

Administrador — Alvin Chooi Wai Hong

Administrador —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Wong Leung Kwong, Peter

Administrador — Julian Mcqueen Lipman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Ngan Peng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a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FWD Management Holdings (HK) Limited 1,765,998 99.99989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Senhore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e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ou a administração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o longo do ano de 2013, até ao dia 31 de Dezembro, acompanhou a actividade da Companhia, e obteve todas as informacões e esclarecimentos que considerou necessários. O Conselho Fiscal considera qu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estão correctos e completos, explicando de forma breve e clar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Companhia, o desenvolvimento das suas actividades e 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2013.

O Conselho Fiscal não verificou qualquer irregularidade nem acto ilícito.

O Conselho Fiscal propõe à Assembleia Geral a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 saldo 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am Wai Yin
Membro do Conselho Fiscal Leong Ngan Peng, Auditor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14.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nteriormente conhecido como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nteriormente conhecido como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5 de Março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FWD (Macau), S.A. (anteriormente conhecido como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5 de Março d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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