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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建築設計”望廈簽訂迎賓館維護及改善工程之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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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原色(國際)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8及住宿式書院9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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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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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發展局代表蘇立中;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李婺芳;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梁婉怡;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葉志達;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Mário Évora;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蕭光莉;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羅少霞;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雷志江;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楊淑莊;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黃潔貞;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沈志成。
* 請查閱:第3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黃耀昆;
(二)陳步倩;
(三)龔樹根;
(四)梁玉華;
(五)李怡平。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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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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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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