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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馬有恆;
梁少培。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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