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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在倫敦、莫斯科及華盛頓簽訂的《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毁這類武器的公約》,於一九八四年十月十六日透過照會交存加入書,並作出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上指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
我謹通知你,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在華盛頓、倫敦、莫斯科簽訂的《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如下:
一、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基本精神符合中國的一貫立場,有利於世界上愛好和平的國家和人民反對侵略、維護世界和平。中國曾是生物(細菌)武器的受害國之一,中國從未、將來也不會生產和擁有這類武器。但是,中國政府認為,該公約是有缺陷的。例如,公約沒有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沒有規定具體的、有效的監督和核查措施,對違反公約事件的控訴程序也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對這些不足之處,中國政府希望在適當時候能予彌補和改進。
二、中國政府還希望儘快制訂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的公約。
三、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於一九七二年四月十日和一九七三年二月九日對該公約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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