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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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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有力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黃有力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其他: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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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的《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將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滿,進行批給程序極具緊迫性;
鑒於為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得以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且考慮到經營公共客運服務的特殊性,需由具備適當經營能力的公司承接營運;
因此,必須儘快以直接磋商方式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進行批給,以保障廣大居民的利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批給。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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