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8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4

刊登日期:

2014.5.7

版數:

6086

  • 續任一名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8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4

    刊登日期:

    2014.5.7

    版數:

    6086-6087

    • 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有力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委任黃有力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有力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和才幹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葡萄牙里斯本高等公共行政語言學院企業管理學學士;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碩士;
    ——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博士。

    專業簡歷:

    ——1994年10月起在澳門體育總署(現稱體育發展局)擔任高級技術員;
    ——1996年9月起在澳門體育總署擔任體育發展處處長;
    ——1998年9月起擔任澳門體育總署副署長、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2003年3月起擔任體育發展局副局長,同月起代任局長;
    ——2003年3月至2013年6月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
    ——2008年3月起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
    ——2013年6月18日起以臨時代理方式全職執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並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期間代任主席。

    其他:

    ——2008年12月起擔任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副主席;
    ——2009年7月起擔任葡語系奧林匹克委員會總會主席;
    ——2012年9月起擔任亞太群體協會主席。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法規:

    第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4

    刊登日期:

    2014.5.7

    版數:

    6552

    • 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批給。
    相關法規 :
  • 第3/90/M號法律 -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的《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將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滿,進行批給程序極具緊迫性;

    鑒於為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得以正常及持續運作的公共利益,且考慮到經營公共客運服務的特殊性,需由具備適當經營能力的公司承接營運;

    因此,必須儘快以直接磋商方式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進行批給,以保障廣大居民的利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批給。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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