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4/2014

刊登日期:

2014.4.2

版數:

4363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監獄獄長,作為簽訂“『租賃影印機2部』(租賃期為五年)”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理光(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影印機2部』(租賃期為五年)”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