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理光(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影印機2部』(租賃期為五年)”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