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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透過第6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譚光民被委任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考慮到譚光民因退休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惠嫻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楊錦華為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三、上述主席及候補主席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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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透過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譚光民被委任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考慮到譚光民因退休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考慮到郭惠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被委任為房屋局代局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房屋局代局長郭惠嫻;
(二)委員——房屋局代副局長楊錦華。
二、上述主席及委員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三、由第28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其他委員,仍維持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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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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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孫家雄;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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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有需要讓居民可收看到能滿足其合理期望的一系列基本電視頻道;
鑒於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承批人與公天服務商簽定的協議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期滿;
因此,必須盡快以直接磋商方式對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進行批給,以保障廣大居民的利益。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二十四條a)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的批給。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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