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梁竟成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5/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