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4

刊登日期:

2014.3.26

版數:

4040

  • 免除一名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第25/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續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9/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梁竟成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法規:

    第2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3/2014

    刊登日期:

    2014.3.31

    版數:

    434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作為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陸地運輸制度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5/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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