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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房屋局代表郭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楊錦華及任利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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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