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房屋局代表郭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楊錦華及任利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