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4

刊登日期:

2014.3.19

版數:

3596

  • 修改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
相關法規 :
  •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 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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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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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房屋局代表郭惠嫻,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楊錦華及任利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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