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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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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派意市塲推廣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第十七屆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年會承辦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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