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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梁竟成;(二)韓佩詩;(三)胡玉沛;(四)林翊捷;(五)梁頌衍;(六)利安豪;(七)胡祖杰;(八)李熙爗;(九)溫日明;(十)范曉軍;(十一)麥瑞權;(十二)黃傑勇;(十三)華年達;(十四)駱偉建;(十五)楊道匡;(十六)陳志杰;(十七)王國英;(十八)陸曦;(十九)鄭德華;(二十)余健楚;(二十一)謝思訓;(二十二)林綺玲;(二十三)林倫偉;(二十四)梁慶球;(二十五)陳德勝;(二十六)梁倩文;(二十七)呂開顏。
二、委任梁竟成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至(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吳紹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張潤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代任人;
(三)梁惠敏***——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四)鄺偉卓——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五)黃蔓葒——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六)王世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七)梁美玲——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八)程衛東——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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