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4

刊登日期:

2014.3.19

版數:

4016-4017

  • 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已更改 :
  • 第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代任人,以代替原代任人。
  •  
    相關法規 :
  •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更正 - 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
  • 第14/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以兼任制度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
  • 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 第2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及委任另一名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 第57/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委任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副秘書長。
  • 第2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以替代另外兩名委員。
  •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文化局 - 交通事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法務局 - 旅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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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梁竟成;(二)韓佩詩;(三)胡玉沛;(四)林翊捷;(五)梁頌衍;(六)利安豪;(七)胡祖杰;(八)李熙爗;(九)溫日明;(十)范曉軍;(十一)麥瑞權;(十二)黃傑勇;(十三)華年達;(十四)駱偉建;(十五)楊道匡;(十六)陳志杰;(十七)王國英;(十八)陸曦;(十九)鄭德華;(二十)余健楚;(二十一)謝思訓;(二十二)林綺玲;(二十三)林倫偉;(二十四)梁慶球;(二十五)陳德勝;(二十六)梁倩文;(二十七)呂開顏。

    二、委任梁竟成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至(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吳紹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代任人;

    (二)張潤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代任人;

    (三)梁惠敏***——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四)鄺偉卓——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五)黃蔓葒——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六)王世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七)梁美玲——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八)程衛東——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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