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陳達峰 | 73.6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法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區輕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服務人員舉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報考期限為十天,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警察總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正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者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申請。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新聞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新聞局人員編制外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最後評分 | |
1.º | 張健華 | 76.78 |
2.º | 葉維立 | 71.50 |
3.º | 潘志偉 | 60.17 |
4.º | 高嘉恆 | 59.58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最後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紹權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龍漢琦
二等技術員 林玉含
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服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相關開考通告張貼於加思欄馬路五號一樓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並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Madalena da Conceição Younes Mendes Pires Peyroteo | 92.19 |
2.º | 廖小明 | 90.88 |
3.º | 劉更生 | 89.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rígida B. Oliveira Machado
正選委員:張錫聯
候補委員:李錦垣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II.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以下空缺,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本署透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為填補民政總署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梁,紹偉 | 84.1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准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處處長 張達明
正選委員:環境衛生處二等高級技術員 周藝瑩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黃志勇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文員範疇)八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1)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應遞交之文件
1)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2)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3)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4)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和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且其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1)、2)和4)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4.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經濟事務)J區收件處,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5.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6.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7.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酬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別所載的19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8. 甄選方式
甄選是以知識考試,輔以履歷分析和專業面試方法進行。評分比例如下:
1)知識考試——佔總成績50%
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三小時之筆試方式進行,投考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之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作答。
2)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5%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3)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5%
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凡考試成績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最後成績低於50分者,亦被淘汰。考試採用100分制。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2)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3)經第2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4)第8/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工商業發展基金》;
5)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7)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8)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9)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0)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2)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3)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4)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之開支制度(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http://www.macaolaw.gov.mo);
15)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程序(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http://www.macaolaw.gov.mo);
16)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7)一般時事及社會常識;
18)公文寫作。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名單的張貼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到經濟局網頁。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科長 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偉延
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秀萍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羅嘉敏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伍珍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偉宜 | 82.1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鄺偉強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貴珠
一等技術員 何美瓊
消費者委員會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六級別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袁月梅 | 88.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執行委員會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正選委員: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 陳漢生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施苑
消費者委員會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顧振興 | 81.0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執行委員會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消費者委員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奕虹
正選委員:消費者委員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碧珊
人力資源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玉鈴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為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林柏盤 | 82.96 |
2.º | 林沛權 | 74.90 |
3.º | 何亦宏 | 68.86 |
4.º | 梁成業 | 68.12 |
5.º | 梁建強 | 62.26 |
6.º | 何仲恆 | 60.71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4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7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曾慶松
委員:副警長 譚明達
首席技術輔導員 胡慧婷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袁翠珊 | 79.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鄧兆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淑儀
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麗敏
有關第二十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更正最後排名名單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張貼在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及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www.fsm.gov.mo)內。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EMFSM)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款d)項之規定,刋登有關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關於開設治安警察局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之副警長晉升課程錄取考試,經治安警察局局長確認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1. 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 |
排名 | 備註 |
首席警員 | 301921 | 潘敬鐮 | 8.9 | 1 | |
" | 159900 | 梁金燕 | 8.6 | 2 | |
" | 119971 | 崔敬業 | 8.6 | 3 | |
" | 261961 | 梁力恆 | 8.5 | 4 | |
" | 261951 | 吳志強 | 8.4 | 5 | |
" | 213941 | 賴永衡 | 8.3 | 6 | |
" | 113941 | 李國雄 | 8.2 | 7 | |
" | 177971 | 郭寶勝 | 8.2 | 8 | |
" | 105941 | 詹國文 | 8.1 | 9 | |
" | 210961 | 陳偉良 | 8.1 | 10 | |
" | 211911 | 鄭漢文 | 8.1 | 11 | |
" | 212930 | 朱善梅 | 8.1 | 12 | |
" | 160931 | 陸暉強 | 8.1 | 13 | |
" | 148921 | 許仲文 | 8 | 14 | |
" | 269951 | 黃志培 | 8 | 15 | z) |
" | 166940 | 梁美珍 | 8 | 16 | |
" | 157940 | 衛佩兒 | 8 | 17 | |
" | 118970 | 楊淑儀 | 8 | 18 | |
" | 145951 | 梁紹傑 | 8 | 19 | |
" | 255910 | 李岩玲 | 8 | 20 | |
" | 209930 | 林惠儀 | 8 | 21 | |
" | 131910 | 戴月清 | 8 | 22 | |
" | 117891 | 龍允斌 | 8 | 23 | |
" | 213951 | 馬志強 | 8 | 24 | |
" | 178951 | 郭偉建 | 8 | 25 | |
" | 181931 | 譚炳強 | 8 | 26 | |
" | 223951 | 梅肇煊 | 8 | 27 | |
" | 118921 | 鄭超偉 | 7.9 | 28 | |
" | 235951 | 趙敏盛 | 7.9 | 29 | |
" | 120910 | 鄭寶玉 | 7.9 | 30 | |
" | 158971 | 容家偉 | 7.9 | 31 | |
" | 211971 | 施偉藝 | 7.9 | 32 | |
" | 145961 | 彭志強 | 7.9 | 33 | |
" | 148961 | 陳坯 | 7.9 | 34 | |
" | 193941 | 梁志榮 | 7.9 | 35 | |
" | 289961 | 林康寶 | 7.9 | 36 | |
" | 326930 | 庄桂林 | 7.9 | 37 | |
" | 157911 | 劉志鴻 | 7.9 | 38 | |
" | 203941 | 關金榮 | 7.9 | 39 | |
" | 102901 | 何振雄 | 7.8 | 40 | |
" | 163900 | 田麗琼 | 7.8 | 41 | |
" | 212941 | 黃煥星 | 7.8 | 42 | |
" | 180920 | 黃健好 | 7.8 | 43 | |
" | 198911 | 伍餘慶 | 7.8 | 44 | |
" | 115951 | 區文光 | 7.8 | 45 | |
" | 286971 | 余文輝 | 7.8 | 46 | |
" | 141951 | 梁炳峰 | 7.8 | 47 | |
" | 241910 | 蘇偉楷 | 7.8 | 48 | |
" | 158940 | 吳小穎 | 7.8 | 49 | |
" | 121991 | 侯雅榮 | 7.8 | 50 | |
" | 273971 | 林智銘 | 7.8 | 51 | |
" | 143961 | 鍾偉光 | 7.8 | 52 | |
" | 111981 | 張學雄 | 7.8 | 53 | |
" | 200951 | 戴兆賢 | 7.8 | 54 | |
" | 364921 | 林志豪 | 7.8 | 55 | |
" | 236921 | 李敬養 | 7.8 | 56 | |
" | 144951 | 譚德亮 | 7.8 | 57 | |
" | 332961 | 王劍輝 | 7.8 | 58 | |
" | 270910 | 袁佩珊 | 7.8 | 59 | |
" | 132931 | 何展飛 | 7.7 | 60 | |
" | 169951 | 戴煒祺 | 7.7 | 61 | |
" | 257971 | 劉善斌 | 7.7 | 62 | |
" | 171941 | 梁華柱 | 7.7 | 63 | |
" | 240971 | 曹世龍 | 7.7 | 64 | |
" | 123941 | 梁衛明 | 7.7 | 65 | |
" | 218911 | 馮家樹 | 7.7 | 66 | |
" | 280951 | 李劍忠 | 7.7 | 67 | |
" | 112970 | 李錦笑 | 7.7 | 68 | |
" | 292911 | 彭志成 | 7.7 | 69 | |
" | 334920 | 馮平香 | 7.7 | 70 | |
" | 250960 | 鄭儉慶 | 7.7 | 71 | |
" | 116931 | 鄭劍杰 | 7.7 | 72 | |
" | 132910 | 蕭美萍 | 7.7 | 73 | |
" | 242981 | 麥劍釗 | 7.6 | 74 | |
" | 104941 | 鄭觀偉 | 7.6 | 75 | |
" | 170981 | De Jesus Porfirio Alberto | 7.6 | 76 | |
" | 235930 | 黃美真 | 7.6 | 77 | |
" | 129961 | 周磊洋 | 7.6 | 78 | |
" | 242971 | 鄭少波 | 7.6 | 79 | |
" | 267921 | 馮文健 | 7.6 | 80 | |
" | 221930 | 余美華 | 7.6 | 81 | |
" | 124941 | 何達華 | 7.5 | 82 | |
" | 121910 | 謝美鳳 | 7.5 | 83 | |
" | 269910 | 梁安妮 | 7.5 | 84 | |
" | 157970 | 梁影蓮 | 7.5 | 85 | |
" | 196941 | 徐志文 | 7.5 | 86 | |
" | 127921 | 黃明建 | 7.5 | 87 | |
" | 302961 | 梁國章 | 7.5 | 88 | |
" | 178971 | 羅詠滔 | 7.5 | 89 | |
" | 153940 | 黃嘉燕 | 7.4 | 90 | |
" | 251951 | 冼榮基 | 7.4 | 91 | |
" | 176981 | 許耀文 | 7.4 | 92 | |
" | 255961 | 陳金偉 | 7.4 | 93 | |
" | 220971 | 梁子康 | 7.4 | 94 | |
" | 249951 | 何錦康 | 7.4 | 95 | |
" | 289931 | 鄺偉明 | 7.3 | 96 | |
" | 286921 | 余文景 | 7.2 | 97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 |
排名 |
首席警員 | 137913 | 梁慧東 | 9.4 | 1 |
" | 216983 | 李榕渭 | 7.6 | 2 |
機械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最後 分數 |
排名 |
首席警員 | 373925 | 吳炳坤 | 7.7 | 1 |
" | 400925 | 何晚成 | 7.6 | 2 |
備註:
首席警員,王秀嫻,編號324920,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提交之聲明書內,聲明自願放棄投考本次副警長晉升課程。
z)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為代表仍進行在職意外程序。
2. 不合格者: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被淘汰 項目 |
首席警員 | 338951 | 宋禮清 | j) |
" | 188941 | 許偉良 | j) |
" | 309961 | 張智明 | j) |
" | 322930 | 布月明 | j) |
" | 165961 | 伍嘉輝 | a) |
" | 298951 | 麥雄添 | a) |
" | 285951 | 梁偉強 | a) |
" | 163961 | 勞策衛 | a) |
" | 116961 | 林堅志 | a) |
" | 289921 | 黃榮川 | a) |
" | 163951 | 盛富仁 | a) |
" | 165980 | 黃佑麗 | g) |
" | 220941 | 區達洪 | b) |
" | 131931 | 梁國基 | b) |
" | 177891 | 梁德榮 | b) |
" | 397925 | 潘海文 | b) |
" | 124961 | 曹鎮華 | b) |
" | 136931 | 劉錦濤 | b) |
" | 155971 | 陳建鋒 | d) |
" | 164940 | 陳家蓮 | h) |
" | 239930 | 黎女銀 | h) |
" | 252930 | 孫翠雲 | h) |
" | 126970 | 彭詠恩 | h) |
" | 251960 | 黃敏華 | h) |
" | 114921 | 陳卓成 | i) |
被淘汰項目:
a)跨牆
b)跳遠
c)走架空橫樑
d)引體上升
e)仰臥起坐(腹部測試)
f)掌上壓
g)跳高
h)80公尺
i)“谷巴”測試
j)放棄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五日內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警務總長 黃鴻基
委員:警司 容仕培
副警司 謝浩輝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姚卓峰 | 73.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廳長 Firmino Ângelo Machado de Mendonça
二等督察 程明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以及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更正通告,有關通過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並設有關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八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I)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陳麗貞 | 72.75 |
2.º | 劉敏玲 | 70.87 |
3.º | 賴釗洪 | 70.17 |
4.º | 謝炳權 | 69.81 |
5.º | 蔡昕暉 | 69.27 |
6.º | 高炳康 | 67.76 |
7.º | 梁國晞 | 67.49 |
8.º | 楊秀珍 | 67.39 |
9.º | 杜偉光 | 64.95 |
10.º | 盧立羽 | 63.97 |
11.º | 許惠斌 | 63.81 |
12.º | Valentim Paiva | 63.73 |
13.º | 李德威 | 63.44 |
14.º | 何明傑 | 63.34 |
15.º | 黃志豪 | 63.15 |
16.º | 陸暉鴻 | 63.00 |
17.º | 高家豪 | 61.85 |
18.º | 黃錫文 | 61.62 |
19.º | 李瀚妮 | 60.27 |
20.º | 鄭志輝 | 59.48 |
21.º | 聶積創 | 58.30 |
22.º | 趙朱惠敏 | 56.89 |
II)被淘汰的投考人:40名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局長 黃少澤
正選委員:副局長 周偉光
廳長 薛仲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經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開考通告,澳門監獄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及格及得分最高的前11名投考人修讀培訓課程,並在修讀完成後,成績及格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澳門監獄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長十一缺;現公佈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之投考人:
排名 | 投考人 編號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AU0014 | 劉婉薇 | 16.215 |
2.º | AU0008 | 高世豪 | 16.179 |
3.º | AU0012 | 陳偉銓 | 16.127 |
4.º | AU0001 | 黃表成 | 15.779 |
5.º | AU0018 | 梁慕然 | 15.418 |
6.º | AU0009 | 吳永強 | 15.249 |
7.º | AU0016 | 陳玉林 | 14.995 |
8.º | AU0013 | 程立斌 | 14.938 |
9.º | AU0007 | 溫德良 | 14.919 |
10.º | AU0005 | 陳光漢 | 14.808 |
11.º | AU0011 | 梁銘隆 | 14.643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保安及看守處處長 李長宏
正選委員: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候補委員: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處長 何少薇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藥劑師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基於沒有合適的投標書,故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8/P/2011號“仁伯爵綜合醫院護士呼叫系統設計、供應及安裝承包工程”之公開招標不作判給。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行政長官及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東望洋新街335號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本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陸拾元正($6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牌照。
為投標者安排的解釋會,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會後前往本招標之標的地點進行實地視察。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正($1,2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護理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九十三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專業面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第四款a)項之規定,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將由以下人員組成:
主席:李展潤醫生
正選委員:陳惟蒨醫生
鄭成業醫生
候補委員:柯慶華醫生
李偉成醫生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公佈於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和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以及考慮到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三條的規定及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第17/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轉授予的權限,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謝慶茜以下屬管理旅遊推廣廳和傳播及對外關係廳範疇之權限,以及轉授予本局副局長程衛東以下屬管理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範疇之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以及放棄特別假期之補償;
(二)批准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決定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五)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招待費;
(七)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各實體和機構、屬旅遊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於行使本批示所載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43/DIR/2013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一、授予本局副局長謝慶茜以下屬管理旅遊推廣廳和傳播及對外關係廳範疇之權限,以及授予本局副局長程衛東以下屬管理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和旅遊產品及活動廳範疇之權限:
(一)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組織附屬單位正常和有效運作之措施;
(二)按照活動大綱及上級指示,對有關其附屬單位的事宜作出決定,並行使其獲授予或轉授予的權力解決之;
(三)匯報關於其組織附屬單位、且須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採取之決定提供意見;
(四)確認其組織附屬單位人員的工作評核;
(五)簽署所有與其附屬單位有關之文書;
(六)根據相關之年假表,批准年假、應工作人員請求批准年假之提前或延遲享受及其附屬單位人員之合理缺勤。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於行使本批示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第44/DIR/2013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公共行政及教育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譚志廣 | 82.78 |
2.º | 李國彥 | 82.17 |
3.º | 葉詠沁 | 79.83 |
4.º | 郭曉穎 | 79.7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王翠華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一等高級技術員 羅景文(行政公職局指定)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新聞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繆嘉麗 | 80.4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善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冠翹(行政公職局指定)
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一缺的技術員職程土木工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經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供查閱,以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協調員) 朱衛智
正選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健堂
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慶遠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資訊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臨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資訊"及“開考編號:ING-201401")。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 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並由投考人每頁親筆簽署);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的文件。
3.3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資訊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資訊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 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 知識考試(筆試):50%;
b) 專業面試:40%;及
c) 履歷分析:1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d)資訊管理:
e) 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
f) 應用系統分析及開發:
g)資訊系統技術文檔之撰寫。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翁成林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敏詩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淑芝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開考編號:ING-201403”)。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有效駕駛執照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f)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h)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g)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的文件。
3.3 申請投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第3/2007號《道路交通法》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60%
第一階段:駕駛及一般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考試時間為兩小時;
第二階段:駕駛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成績的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10%。
6.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
6.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的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6.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8.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b)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c)《道路交通規章》;
d)時事常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規,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9.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科長 嚴國漢
二等高級技術員 譚志廣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惠儀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的批示,體育發展局現為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或於本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發展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150,0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發展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發展局總部行政財政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正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總部會議室進行。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助理技術員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運輸範疇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駕駛執照影印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 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第一階段:一般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測試(佔知識考試的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6.2 上點a)項的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一小時的一般知識考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半小時的駕駛技術測試,淘汰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駕駛技術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b)時事常識。
c)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器材,不得查閱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侯靜容
二等高級技術員 徐穎琳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梁綺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鄧小麗 | 83.6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處長 朱振榮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伍美珍 | 80.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高級技術員 李嘉汶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金玉
運輸基建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張麗燕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2)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蔡小媚 | 79.94 |
2.º | 陳美儀 | 77.50 |
3.º | 李卓紅 | 75.17 |
4.º | 黃淑儀 | 74.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基金發放處處長 鄺光雄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關冠群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李雪玲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總部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並同時上載於本基金內聯網以供查閱。
編制內人員: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現就“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保險服務”的判給的公開招標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書的有效期: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4.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5.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
6. 底價:不設底價。
7. 接納條件:競投實體必須屬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五期金融管理局第004/2014-AMCM號通告中,已獲批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名單內的保險公司。
8.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日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9.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直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0. 講解會:有意者可出席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出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2.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保險I:
a)價格——70%
b)自負額——30%
保險II、保險III、保險IV、保險V及保險VI:
a)價格——10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整($500.0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項目管理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項目管理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3. 投考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接待處遞交。
3.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上述a)、b)、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4 上指專用印件可到印務局購買或從該局網頁下載。
4. 公佈名單
4.1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接待處並上載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網頁http://www.macau.grandprix.gov.mo。確定名單內列明進行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2 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接待處並上載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網頁http://www.macau.grandprix.gov.mo。名單內列明進行專業面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3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五級別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
7.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以英文或葡文協助上級處理項目管理範疇方面的工作,以及參與委員會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該等方式的評分比例如下:
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上述(一)項之甄選方式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為時3小時,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50分或以上視為合格,50分以下視為不合格。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之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b)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c)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d)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澳門文化及社會知識;
g)英文或葡文寫作能力。
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協調員 安棟樑
正選委員:技術助理 梁美彩
一等高級技術員 Julieta Ana Souza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美鳳
一等技術員 歐陽凱明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委員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分別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及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將有關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木工範疇)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4 具木工範疇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3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12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5.1 負責船隻的一般木器、艤裝件及隔熱設施的維修工作,以人力、機械工具或機器執行安裝、加工、維修和鞏固木結構或其它木材或類似物料製品;根據模型、圖則或其它技術規格去工作;
5.2 考慮到更好地利用所用的物料而把其切鋸和加工;
5.3 劃下進行工作所需的線和點;
5.4 採用適當工具來鑽孔、打榫、撐架和造形;
5.5 試行安裝部件以便驗證其準確性和作必要的更改;
5.6 把各部件黏合、連接、用螺絲釘鎖緊和修正,以及把表面刮削、磨平和用砂紙打磨,當被要求時,用漆或其它適合物料處理表面;
5.7 執行船隻上落排的工作。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7.1 知識考試:50%;
a)筆試,一小時(佔知識考試30%);
b)技能測試,兩小時(佔知識考試70%);
7.2 專業面試:30%;及
7.3 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上述7.1)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知識考試的成績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8.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2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3 木工範疇之施工程序、工具及物料的相關知識;
8.4 木工範疇之相關操作之技術。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至8.2項所指之法例。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卓凱榮
正選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周人凱
技術工人 胡錦標
候補委員:政府船塢主管 陳鍵森
一等海事人員 林華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繪圖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經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後,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4 具備繪圖課程其中包括AutoCAD電腦繪圖證書或具備至少兩年擔任繪圖職務AutoCAD電腦繪圖的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按照工程師、建築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擬定的草圖及補充說明,使用適當的材料和設備繪製詳細總圖:閱讀和理解圖則、草圖及其他資料,量取尺寸,計算面積和體積,按既定比例執行繪圖工作(直視圖、剖面圖、細部圖、透視圖、地則、地圖、圖表和其他設計圖);預備所需的材料和資料進行繪圖工作;以手工或用電腦繪製技術圖案;檢查標號、可容許的誤差、描圖和其他資料的準確程度,並將已完成的圖表與附有說明的原稿進行校對。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繪圖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十二內所載的225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60%;
第一階段:筆試,一小時三十分(佔知識考試50%);
第二階段:電腦繪圖實踐考試,一小時三十分(佔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2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 考試範圍:
8.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3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4 繪圖知識;
8.5 AutoCAD電腦繪圖知識;
8.6 數學知識;
8.7 幾何圖形。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至8.3項所指之法例。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郭宏巍
正選委員:特級繪圖員 區靜儀
特級繪圖員 彭佩娟
候補委員:特級繪圖員 羅榮威
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美欣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水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五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經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後,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4 具備本局轄下航海學校發出的“水道測量基礎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或具備至少三年從事水文員相關之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遵照上級指示繪製水文地圖,以製作用於籌劃及指導海上工程和其他目的的地圖與計劃:參與製作水文地圖,旨在嚴格確定海底地勢以及與陸地上大地測量的地平經圈和地志點的相對位置,使用下列的觀測器材,如測緯儀、水平儀、視距儀、超聲波雷達測距儀、六分儀、無線電定位器材等;確定存在危險及可航行的航道、河口灣、三角洲和沿岸地區的其他特性;使用水流記錄器、水流計、波形記錄器和波長計、潮位自記儀、潮汐比例尺等來研究水流、潮汐、波浪和波濤;確定海水中和沿海地區的磁現象;研究航標和燈塔的設置;統計在有關場所收集的元素及製作各種報告;描繪、計算及指示製作水文地圖和計劃。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水文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十五內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至100分表示;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繼續接續的所有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需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8.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4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5 水道測量學與潮汐;
8.6 水文測量;
8.7 海道測繪;
8.8 燈塔與航標系統;
8.9 航行安全規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至8.4項所指之法例。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唐煥陽
正選委員:特級水文員 黃海昕
一等水文員 林淑婷
候補委員:一等水文員 鍾思敏
一等水文員 何錦洪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政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郵務文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郵務文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黃煥珠 | 78.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郵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
正選委員:郵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林小敏
統計暨普查局特級統計技術員 郭碧堅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之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三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房屋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二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
1.º | 張嘉敏 | 63.36 | |
2.º | 周雁英 | 62.70 | |
3.º | 駱倩怡 | 62.06 | |
4.º | 黃咏 | 61.16 | |
5.º | 洪綺敏 | 60.83 | |
6.º | 楊詩敏 | 60.63 | |
7.º | 周宛煒 | 60.56 | |
8.º | 周婉婷 515XXXX(8) | 60.40 | |
9.º | 蕭瑞桐 | 60.26 | |
10.º | 李美芬 | 60.23 | |
11.º | 陳震邦 | 59.96 | |
12.º | 李妙雲 | 59.86 | |
13.º | 古美莉 | 59.83 | |
14.º | 林德華 | 59.76 | |
15.º | 李麗華 | 59.73 | |
16.º | 黎慶偉 | 59.66 | |
17.º | 林威 | 59.63 | |
18.º | 葉浩昇 | 59.60 | |
19.º | 甘佩嫻 | 59.59 | |
20.º | 都瑋翔 | 59.56 | |
21.º | 蔡炯揚 | 59.30 | |
22.º | 李嘉慧516XXXX(5) | 59.16 | |
23.º | 黃德芳 | 59.10 | |
24.º | 張永健 | 59.06 | |
25.º | 黃志龍 | 58.96 | |
26.º | 張慧敏 | 58.86 | |
27.º | 廖佩華 | 58.50 | |
28.º | 梁鳳姬 | 58.46 | |
29.º | 阮振彰 | 58.43 | |
30.º | 黃仲怡 | 58.40 | |
31.º | 徐鎂婷 | 58.39 | |
32.º | 何健茵 | 58.36 | |
33.º | 梁子健 | 58.30 | |
34.º | 李家欣 | 58.26 | |
35.º | 李河賢 | 58.10 | |
36.º | 梁富邦 | 58.09 | |
37.º | 黃少霞 | 57.96 | |
38.º | 鍾志華 | 57.93 | |
39.º | 羅劍豐 | 57.86 | |
40.º | 蔡慧儀 | 57.79 | |
41.º | 陳意恆 | 57.60 | |
42.º | 林君榮 | 57.56 | |
43.º | 葉綺雯 | 57.53 | |
44.º | 陳如鳳 | 57.50 | |
45.º | 麥永健 | 57.43 | |
46.º | 黃婉珊 | 57.40 | |
47.º | 林娟娟 | 57.36 | |
48.º | 譚漢華 | 57.33 | |
49.º | 陸思琪 | 57.30 | |
50.º | 陳燕霞 | 57.26 | |
51.º | 姜睿 | 57.23 | |
52.º | 姚美燕 | 57.20 | |
53.º | 陳雪瑜 | 57.19 | |
54.º | 張翠霞 | 57.16 | * |
55.º | 劉玉鳳 | 57.16 | * |
56.º | 陳震宇 | 57.13 | |
57.º | 李秀芬 | 57.10 | |
58.º | 鍾愷盛 | 57.06 | * |
59.º | 胡卓新 | 57.06 | * |
60.º | 何玉愉 | 57.00 | * |
61.º | 陳佩紅 | 57.00 | * |
62.º | 胡顯良 | 56.86 | |
63.º | 盧貴芳 | 56.83 | |
64.º | 莊德祿 | 56.66 | |
65.º | 陳倩敏 | 56.63 | |
66.º | 關桂萍 | 56.56 | * |
67.º | 李叠妍 | 56.56 | * |
68.º | 麥麗虹 | 56.53 | * |
69.º | 湯永德 | 56.53 | * |
70.º | 陳思宗 | 56.43 | |
71.º | 黃綺琪 | 56.33 | |
72.º | 羅昊 | 56.30 | |
73.º | 李加駒 | 56.29 | |
74.º | 楊梓凝 | 56.26 | * |
75.º | 龍家明 | 56.26 | * |
76.º | 鄺芷慧 | 56.23 | * |
77.º | 鄔穎紅 | 56.23 | * |
78.º | 李穎嫦 | 56.20 | * |
79.º | 梁艷嬌 | 56.20 | * |
80.º | 黃麗麗 | 56.13 | |
81.º | 楊雅婷 | 56.09 | |
82.º | 周海雲 | 56.03 | |
83.º | 郭巧儀 | 56.00 | |
84.º | 鄭家婉 | 55.99 | |
85.º | 劉穎瑤 | 55.96 | * |
86.º | 區馨雲 | 55.96 | * |
87.º | 何惠媚 | 55.96 | * |
88.º | 馮國賢 | 55.89 | |
89.º | 莊維維 | 55.86 | * |
90.º | 曾景威 | 55.86 | * |
91.º | 郭狄美 | 55.86 | * |
92.º | 馮鳳儀 | 55.83 | * |
93.º | 彭婉琪 | 55.83 | * |
94.º | 陳家亮 | 55.80 | * |
95.º | 黎敏儀 | 55.80 | * |
96.º | 盧貴珍 | 55.76 | |
97.º | 葉佩儀 | 55.73 | |
98.º | 溫柳寧 | 55.63 | * |
99.º | 陳萍萍 | 55.63 | * |
100.º | 陳淑婷516XXXX(3) | 55.60 | |
101.º | 周詠儀 | 55.53 | * |
102.º | 譚若思 | 55.53 | * |
103.º | 李慧筠 | 55.50 | |
104.º | 容賀雲 | 55.33 | |
105.º | 梁劍鋒 | 55.30 | |
106.º | 梁穎冬 | 55.29 | |
107.º | 李嘉玲 | 55.26 | |
108.º | 謝靜雯 | 55.23 | |
109.º | 徐敏敏 | 55.19 | |
110.º | 鄺春榕 | 55.16 | |
111.º | 黃清怡 | 55.09 | |
112.º | 何沛琪 | 55.06 | * |
113.º | 侯啓殷 | 55.06 | * |
114.º | 林靄玲 | 55.03 | |
115.º | 潘嘉明 | 55.00 | * |
116.º | 黃清潔 | 55.00 | * |
117.º | 楊嘉影 | 55.00 | * |
118.º | 阮妙青 | 54.93 | * |
119.º | 張嘉希 | 54.93 | * |
120.º | 唐嘉琪 | 54.86 | * |
121.º | 陳詩敏 | 54.86 | * |
122.º | 陳潤良 | 54.86 | * |
123.º | 陳嘉欣 | 54.83 | * |
124.º | 吳彩虹 | 54.83 | * |
125.º | 陳永雄 | 54.79 | |
126.º | 陳穎茵 | 54.73 | |
127.º | 關靜兒 | 54.66 | |
128.º | 陸雁婷 | 54.60 | * |
129.º | 胡慧珊 | 54.60 | * |
130.º | 蕭文保 | 54.59 | |
131.º | 余美霞 | 54.53 | |
132.º | 黃智恆516XXXX(4) | 54.49 | |
133.º | 唐儷殷 | 54.46 | |
134.º | 劉達生 | 54.43 | * |
135.º | 劉淑玲 | 54.43 | * |
136.º | 王雅穎 | 54.40 | |
137.º | 黃嘉豪519XXXX(9) | 54.39 | |
138.º | 蘇靜欣 | 54.33 | |
139.º | 卓雅敏 | 54.20 | |
140.º | 黃慧茵 | 54.16 | |
141.º | 李佩珊 | 54.10 | |
142.º | 麥美歡 | 54.09 | |
143.º | 羅嘉汶 | 53.96 | |
144.º | 吳玉珍 | 53.90 | |
145.º | 梁燕姍 | 53.76 | |
146.º | 譚凱青 | 53.73 | |
147.º | 葉漢川 | 53.70 | * |
148.º | 歐陽偉業 | 53.70 | * |
149.º | 盧慕賢 | 53.69 | |
150.º | 黃裕玲 | 53.60 | * |
151.º | 蕭秋紅 | 53.60 | * |
152.º | 黃俊宇 | 53.50 | * |
153.º | 洪綺婷 | 53.50 | * |
154.º | 陳國宏 | 53.46 | |
155.º | 區文芳 | 53.43 | |
156.º | 黃嘉麗520XXXX(0) | 53.40 | |
157.º | 高詠欣 | 53.36 | * |
158.º | 梁家莉 | 53.36 | * |
159.º | 戴小芹 | 53.36 | * |
160.º | 馮惠玲 | 53.33 | |
161.º | 何遠清 | 53.30 | |
162.º | 梁俊鵬 | 53.26 | |
163.º | 廖永文 | 53.23 | * |
164.º | 林挺珠 | 53.23 | * |
165.º | 李德金 | 53.20 | |
166.º | 陳莉嘉 | 53.16 | |
167.º | 余德毅 | 53.13 | |
168.º | 伍燕齡 | 53.10 | |
169.º | 岑海珊 | 53.03 | |
170.º | 張麗影 | 53.00 | |
171.º | 梁君澤 | 52.99 | * |
172.º | 李麗萍 | 52.99 | * |
173.º | 潘敏儀 | 52.96 | |
174.º | 何彥庚 | 52.93 | * |
175.º | 程明海 | 52.93 | * |
176.º | 李轉華 | 52.89 | |
177.º | 胡智強 | 52.83 | |
178.º | 歐陽卓然 | 52.80 | |
179.º | 李旭彤 | 52.73 | * |
180.º | 蕭敬敏 | 52.73 | * |
181.º | 蔡加棟 | 52.70 | |
182.º | 盧詠絲 | 52.63 | |
183.º | 盧羡男 | 52.56 | |
184.º | 譚瑞紅 | 52.43 | |
185.º | 陳健鴻 | 52.39 | |
186.º | 盧宇倩 | 52.33 | |
187.º | 許梁欽 | 52.23 | |
188.º | 胡卓宏 | 52.20 | |
189.º | 關奕濠 | 52.13 | |
190.º | 何倩芬 | 51.90 | |
191.º | 顏巧玲 | 51.83 | |
192.º | 趙穎丹 | 51.80 | * |
193.º | 鄧慧珊 | 51.80 | * |
194.º | 簡靈珠 | 51.79 | |
195.º | 駱兆樑 | 51.50 | |
196.º | 區健誠 | 51.40 | |
197.º | 吳嘉欣519XXXX(2) | 51.20 | |
198.º | 袁敬達 | 51.19 | |
199.º | 陳勁威 | 50.90 |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05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李潔如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少英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余淑安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由路環電廠圓形地至九澳堤霸馬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一條行車隧道、連接橋、道路及控制中心大樓。
5. 最長施工期:930(九百三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而鑽樁工程則以系列價金承攬。
8. 專業、技術、經濟及財政條件:
競投者須提交與進行招標工程相關之同類型工程及在招標方案中所指的其他工程的證明文件或相關的鑑證本,上述文件的簽名需經公證認定,以及須提交其餘於招標方案中所指的文件。
9. 任何承攬本工程的企業集團應採用法律規定的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0. 臨時擔保:$7,000,000.00(澳門幣柒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1.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2. 底價:不設底價。
13. 參加條件:
設於本澳之競投者:只接納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不設於本澳之競投者: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六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只接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登記等同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登記等同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其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6.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標書技術評審:
評標標準 | 比重 |
專業及技術條件 | |
——工作計劃 | 20% |
——爆破開挖施工計劃 | 15% |
——設備 | 8% |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 | 35% |
經濟及財政條件 | |
——已完成工程之金額 | 10% |
廉潔誠信 | 12% |
判給標準:本承攬判予於技術評審得分等於或超過總分的65%(百分之六十五)的標書中報價最低之競投者。
同價情況之解決標準:
在技術評審得分等於或超過總分的65%(百分之六十五)的標書中,出現最低總造價報價相同的標書時,將根據相關標書中的工程量表——單價表內的以下3個項目報價,依照下列標準之優先次序,以項目報價最低者予以判給: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二十二樓電信管理局,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缺,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有關開考的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理論知識考試)舉行地點、日期和時間,已張貼於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本辦公室之報告板上,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http://portal.gov.mo/web/guest/citizen/catpage?catid=252)。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何志良 | 86.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阮家偉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鍾日暖
民政總署處長 黃耀祖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梁世威 | 78.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陳楊智慧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蓮
民政總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穎深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麥詠珊 | 81.0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宇杰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首席高級技術員(民政總署) 陳穎深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詹雅蔚 | 81.72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少玲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一等高級技術員(電信管理局) 梁潔英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散位合同填補的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為填補澳門監獄以下職位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
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的保安服務。
5. 服務地點:演藝學院各校。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拾萬零柒佰元正($100,7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並符合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獲發執照從事私人保安員業務。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演藝學院各校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五十(50%)。
投標公司具備兩年或以上保安服務經驗的保安員,佔工作團隊人員總百分比,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從事保安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十(10%)。
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對保安員的培訓、裝備及可提供的人力資源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在保安服務範疇的專業認證佔百分之十(1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演藝學院各校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的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演藝學院各校。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捌仟壹佰元正($88,1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演藝學院各校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文化局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六十(60%)。
投標公司器材配備情況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為澳門演藝學院外牆清潔服務提供可行方案(10%)。
投標公司從事清潔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五(5%)。
投標公司的規模(現有聘用人員數目)佔百分之五(5%)。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的保安服務。
5. 服務地點:文化局各辦公地點。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陸萬零陸佰元正($60,6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並符合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獲發執照從事私人保安員業務。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文化局各辦公地點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文化局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五十(50%)。
投標公司具備兩年或以上保安服務經驗的保安員,佔工作團隊人員總百分比,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從事保安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十(10%)。
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對保安員的培訓、裝備及可提供的人力資源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在保安服務範疇的專業認證佔百分之十(1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的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和倉庫。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壹萬柒仟陸佰元正($17,6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文化局各辦公地點和倉庫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文化局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六十(60%)。
投標公司器材配備情況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從事清潔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的規模(現有聘用人員數目)佔百分之十(1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的保安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捌仟貳佰元正($88,2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並符合七月九日第4/2007號法律的規定,獲發執照從事私人保安員業務。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文化局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五十(50%)。
投標公司具備兩年或以上保安服務經驗的保安員,佔工作團隊人員總百分比,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從事保安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十(10%)。
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對保安員的培訓、裝備及可提供的人力資源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在保安服務範疇的專業認證佔百分之十(1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清潔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是次招標的目的是挑選服務供應商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和倉庫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至二零一六年底的清潔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和倉庫。
6. 服務期: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期為兩年半。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續期。
8.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捌仟捌佰元正($88,800.00),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者/公司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商業登記。
13. 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正。
14. 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現場考察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進行,投標者/公司應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大堂集合,由文化局工作人員帶領前往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和倉庫考察。
講解會將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於文化局演講廳舉行。
有意者請準時出席現場考察及講解會。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6. 查閱卷宗之地點、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網頁內各項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文化局不會另行通知。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金額佔百分之六十(60%)。
投標公司器材配備情況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過往服務素質佔百分之十(10%)。
投標公司為何東圖書館玻璃幕牆清潔服務提供可行方案(10%)。
投標公司從事清潔行業的時間佔百分之五(5%)。
投標公司的規模(現有聘用人員數目)佔百分之五(5%)。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之三月二十三日第5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本人決定如下:
第02/IC/2013號批示第三款的行文修改為下列行文:
“三、轉授簽署並發出不需由上級決定且性質上僅與相關附屬單位職權有關的事務文書的權限予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陳炳輝或其法定代任人、文化活動廳廳長楊子健或其法定代任人、文化財產廳廳長張鵲橋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門博物館館長陳迎憲或其法定代任人、澳門中央圖書館館長鄧美蓮或其法定代任人、歷史檔案館館長劉芳或其法定代任人、特別計劃處處長林俊強或其法定代任人、研究、調查暨刊物處處長黃文輝或其法定代任人、資訊組代組長梁慶翔或其法定代任人、排印組組長馬偉達或其法定代任人。”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 | 81.75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朱麗娟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唐向賢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李佩衡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蘇利安圓形地旁的土地連山坡及其上七潭公路的一段路。
4. 承攬工程目的:優化小潭山旅遊休憩區。
5. 最長施工期:500 天(五百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780,000.00(澳門幣柒拾捌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8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為填補下列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本辦公室收件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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