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宋國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芳、Sales Crestejo, Ernesto Filipe、蘇嘉欣、張菀貽及何仲義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沈志遠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林瑞材及曾永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李仲平——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吳蜜度、洪文維、梁禮煥及陳耀民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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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寶霞為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為土地工務運輸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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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李政郎,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090031,薪俸點為12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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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議決如下:

Luís Gabriel Batalha——為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修改其徵用狀況,改為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並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李素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徐麗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吳富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袁光榮——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蔡麗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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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嘉華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余嘉雯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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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的批示:

Vu Ka Vai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續任為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鍾喜華,屬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Paula Cristina Pereira Carion——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高志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郭錦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

李社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王敬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陳梓枰,屬經濟局人員編制——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鄭建武,屬文化局人員編制——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余志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並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Arquimínio Monteiro de Jesu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朱詠昕、何洛恆及石麗儀——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任兩年。

楊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莫志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黃美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靜盈、陳衍鴻及余詠嫻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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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梅仲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張嘉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何杏研、劉珮瑜、雷子燊、吳嘉倩、湯敏華及黃威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謝永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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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歐建業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以附註形式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馮銘恩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廖志漢,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鍾雪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嘉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莫雯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戴民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馮泳華在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馮家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簡佩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張曉聰,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江啟苗在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慶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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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海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策 研 究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黎嘉偉,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程自妍,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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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董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孝慈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佩玲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美華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鄭碧霞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林松傑、麥國楷、吳嘉儀及陳倩然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馬理章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邱顯哲,擔任本局技術輔助廳廳長之職位,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為期兩年,以填補經第2/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經第2/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邱顯哲從事法律工作已有十多年時間,在擔任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期間,工作表現理想,因此,具有合適的專業能力和才幹勝任技術輔助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公共管理碩士(MPA)
汕頭大學法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3. 專業簡歷

於1999年1月13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受聘於司法事務司,在檢察院辦事處擔任實習員之職務;
於1999年11月19日,獲臨時委任為檢察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內的法院繕錄員;
於1999年11月29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法律翻譯辦公室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0年5月29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法律翻譯辦公室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2年10月16日,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5年7月27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08年5月28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於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7月27日期間,以代任方式擔任技術輔助處處長之職位;
自2010年7月28日,獲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之職位;
於2010年12月1日,原職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劉彩蓮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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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邱志賢——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並轉為高一職階,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執行同一職務: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維樑,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廖錦明,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242頁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評核成績表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4.º Wong Sio Tonga......”

應改為:“4.º Wong Sio 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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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Júlio Miguel dos Anjos,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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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園林綠化部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余,舜達,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170點,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歐,永彤,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52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七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米,佐治——市民事務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Helena Margarida學士——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2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黃,日媚除外,續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止:

黃,日媚——管理委員會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蘇,儀美——化驗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李,坤旺——行政輔助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梁,桂添——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劉,棧能——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楊,旋開、何,沃宣、關,逢愛及卓,華新——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招蕭,青雲除外,續至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止:

招蕭,青雲——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周,悅候——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尹,生——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毛,加友及李,蘭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及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翁,勝娥——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尹,年新——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冼,彩燕——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財務資訊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林,維光及柯,國賢——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江,錦國、鄭,志榮及張,玉方——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三月十一日及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仲賢——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廖,俊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周,堯寬及梁,國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Godinho Gomes, Isabel Carmelina——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3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玉姬——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1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歐陽,雪雁——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梁,炳全、黃,富來及黃,忠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三月十七日及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松滿——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芳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高,錦文及王,耀滔——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許,育維——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羅,炳輝、鄭,廣祥及陳,錦棠——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三月十二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甘,樹忠——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胡,天維及馮,卓榕——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及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四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黃,華元——衛生監督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曾,善忠——財務資訊部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輔助部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溫,崇政,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Rosa, Celeste Maria da,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薪俸43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余,庭楓除外,為期一年:

侯,炳祺——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楊,少蘭——園林綠化部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6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譚,偉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余,庭楓——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偉雄,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薪俸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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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羅健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Isabel Rodrigu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3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八職階技術工人張海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4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余華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19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之治安警察局警務總監李小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47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員余灼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87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退休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Niza Fernandes, Henriqueta Maria之鰥夫Fernandes, José Júnior,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46,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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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陳祖榮、梁嘉怡、龔鈞華、鄧德文及林怡——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職務,為期六個月,首位自本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二位自本年三月三日,第三位自本年二月五日及第四位至第五位自本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黃錦濠——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林作興——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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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淑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聖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Aureliano António Ritchie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彩珊及方子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偉賢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黃嘉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為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維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高宇泳、梁婉媚、溫家遠及郭加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特級技術輔導員龔富華及Jane Cost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展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美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韋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三月二日第15/85/M號法令修訂的《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委任鄧國光替代高薇擔任二零一四年所得補充稅評稅委員會“A"候補委員。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148頁之批示摘錄之葡文版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Leong Ngai I”

應改為:“Leong Ng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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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胡權釗,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高展文,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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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歐陽文標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富豪,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的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梁惠芬為本局向行政公職局徵用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返回原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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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金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雅倫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東海及陳啟祥,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黃碧蘇,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首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生效,其餘自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慧瑩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傅靄妍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趙潤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審計廳廳長鄭錦利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施莉、柯毅揚、梁慶彬、高一鳴、歐文貴、梁俊宇、陳競明、鄭慧敏、施祖文、朱志超、關志仁、鍾日來、羅偉倫、杜幸愉及余賽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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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吳嘉液——應其請求,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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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與阮笑群、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江琪、胡文鋒、黎志明及梁海峰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0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陳錦圓及歐文滄續聘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 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歐陽鳳媚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區國強續聘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鄭志輝及廖健昌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李惠強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郭麗燕、區盧細妹及陳笑琼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

余艷容及盧浩基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羅景扶及黎日花續聘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伍秀芳、張俊森、張云香、馮倩冰及梁潤娣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

關麗嬋、翁林少清、戴寶蘭、吳嘉儀、莫秀琼、伍笑英、何才弟、鄺蓮愛及賴金英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趙健順、林鳳燕、陳桂芳及郭雪玲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瑞珍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85之薪酬。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鄧兆偉、蕭啓樂、李浩榮、周智健、梁家健及黃偉基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305之薪酬。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李偉文,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遠婧、歐陽茵茵、何宇政、陳美琦、黎意弟及潘應妙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收取薪俸點230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區耀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第22/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25971勞潤開,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轉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編制中,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英偉,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聲 明

茲聲明梁志榮,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局擔任實習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並返回原部門。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Bach Thi Van Anh、Bui Huy Duong、Dao Van Dung、Do The Anh、Doan Thi Thu Huyen、Duong Van Dai、Ho Thuong Huong、Hoang Thanh Huyen、Le Quang Dao、Le Thi Duyen、Le Thi Huong、Le Thi Ngoan、Le Xuan Gioi、Ngo Dinh Phong Giang、Nguyen The Hien、Nguyen Thi Huong、Nguyen Thi Huyen、Nguyen Thi Nguyen、Nguyen Thi Phuong Lanh、Nguyen Thu Huong、Nguyen Trong Tuan、Nguyen Van Nam、Nguyen Van Tam、Pham Van Nam、Phan Hong Van、Tran Cao Cuong、Tran Dinh Dung、Tran Quang Nam、Tran Thi Huong、Tran Van Luong、Tran Van Luu、Tran Xuan Tai、Trieu Duc Tuong及Trinh Anh Ha,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及Le Thi Tuyet Mai、Nguyen The Duyet,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合約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及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Le Van Thinh,澳門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合約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卓官保、李國良、吳光明及鄧玉茹,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梁月明,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蔣華雄,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唐達文,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李濟森及潘嘉霖,澳門監獄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梁日勝及沈志輝,澳門監獄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何陳兒女,澳門監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陳葉興,澳門監獄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鄭國強,澳門監獄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得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止。

蕭勝光,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容景良及黎煥森,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范秀衛,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羅逸熙及鄭佩儀,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馬凱欣,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羅翠瑛,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作出的批示:

廖玉傳、容嘉健及黎文貴,澳門監獄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第一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第三位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以下官員在本校擔任有關主管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一、廳級主管:

——林壘立消防總長擔任教務廳廳長;
——張秀蘭警務總長擔任總務廳廳長。

二、處級主管:

——蒙遠明副消防總長擔任學生隊伍隊長;
——鄭力生副警務總長擔任教務輔助處處長。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許少勇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朱斌,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00點。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盧得健及陳磊,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80點。

陳楚霜,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560點。

Delgado Vicente Lima, José Gabri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志堅——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峰,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獲續約六個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1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裕友貿易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3樓P座,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3樓P座。

———

核准向健一貿易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健一貿易有限公司”准照,編號為第24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坡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C座,地址位於澳門巴坡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C座。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4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賣草地街3號地下連閣樓之“遇安堂中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鄭,榮俊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90號利業大廈16樓T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北京同仁堂(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北京同仁堂(澳門)有限公司中藥房(氹仔百利寶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1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09號百利寶花園D座地下及閣仔,地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515號地下連閣樓、一樓及二樓。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Antonio Luazes da Silva Martins——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34。

———

梁素琴——應其要求,中止第E-200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徐鍶敏——應其要求,取消第M-149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嘉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68。

———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蔡頴霖——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69。

———

李惠君、張海浪——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1709號及第M-05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梁惠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吳思衍及葉展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及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並於同日終止與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四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與Lu Jia重新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不具期限),擔任澳門樂團音樂總監兼首席指揮,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娟及鄭艷華,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及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鄭白斯敏——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陳聰及周紅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陸青及鄧少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林智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張建誠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劉詩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黎彩屏——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麗香——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Julieta Maria Esperança Mamblecar——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道書——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第四名、第五名及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袁琼珊、黃銘南、陳倩盈及冼嘉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朱毅仁,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黃兆鏗,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秀清及陳健熙,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祖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李愛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金蘭及利寶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王建常,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楊海虹,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馮漢偉,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阮鳳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歐淑賢、李志攀及黃學勤,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鄧翠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蔡曉藝,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許仁杏、梁貴蘭、鄺豪東、余麗莎、張震、陳意玟、陳耀佳、程嘉麗、林瑞杏、梁劍明及陳殷桁,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邵銘諾,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譚潔貞,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燕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巧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子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吳慧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Filipe Dillon de Jesus Freitas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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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念慈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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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何志榮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陸棋祥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雷少坤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名列第一名之合格應考人郭詩韻,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64/9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萬順學士為本局地震監察中心主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羅萬順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內擔任各項地球科學工作超越逾十七年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地震監察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暨南大學工學碩士(通信與信息系統專業),獲認可為學士學位;
——暨南大學電子工程專業;
——澳門理工學院氣象學高等專科。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進入公職,並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氣象觀察員;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起,以臨時委任方式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氣象觀察員;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氣象技術員;
——二零一三年九月四日起,以代任方式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擔任地震監察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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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謝浩賢及黃少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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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慧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談漢堅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惠卿、陳福利及梁鳳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錫棠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麥文光、林安仔、陳祥汀及錢國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七日、十月十日及十月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並各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月二十八日、十月十一日及十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月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並自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彭鑑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慧施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盧麗芳及李少薇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黎桂月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少芳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龔偉夫、勞培基及黃健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金洪、林春龍及甘錦意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二月二十五日及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盧志明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唐偉明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符珊珊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張詠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如雅、黃潤棠、盧天頤、黃勵敏、鄭敏杰、劉康慧、劉淑盈、林繼文、侯慧容、何潔瑩、馮亦倫、許天爵、黃俊航及潘啓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一月十七日、一月二十四日、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七日、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雅妍及盧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二十五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余旨津、勞志輝、呂葉佩玲及許偉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二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葉欣兒、唐麗明、楊慧馨、林雪婷、黎慧雅、陳天兒及羅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一月二日、一月二日、一月二日、一月六日、一月十三日及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潘小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嘉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蔡智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桂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王媛媛、曾瑞欣及劉雅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二月十八日及二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曾健瑂及羅嫦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及二月二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龍慧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司馬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敬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思衡、林煒任、黃鳳英及盧欣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三月一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並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二月一日、二月二十二日及三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艷玲及陳雅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並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及二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少薇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談漢堅在本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因達年齡上限及其散位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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