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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劉榕為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10點。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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