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商業機器世界貿易公司”簽訂購置網絡交換機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林韻妮;
(二)梁惠敏(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11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以下人士為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為期三年:
(一)呂澤強;
(二)何嘉倫;
(三)李萊德;
(四)李業飛;
(五)林發欽;
(六)林智超;
(七)馬若龍;
(八)湯開建;
(九)鄭國強;
(十)劉永誠;
(十一)劉哲明;
(十二)譚志煒。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