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行政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行政公職局提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數據中心機電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麥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