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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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58,950.00(澳門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整);

在該研究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一項金額為$558,950.00(澳門幣伍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研究室主任劉本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調研員吳海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調研員許燕華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梁婉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集峭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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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15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6,15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呂紅;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雪屏;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馬麗明;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吳煥好;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施燕飛;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李鐵君。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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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88,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馮少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唐偉良;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劉皚瑩;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寶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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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項金額為$288,3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朱琳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副局長陳軒志,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曹錦俊或公法草擬處處長林偉倫代任;

委員:行政及財政處處長Maria Elizabeth Sou,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詹慧珊或首席技術輔導員鄧芳玲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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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一項金額為$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鍾聖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處長代任,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張祖強;

委員: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阮紹祖;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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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

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財政局——公物管理廳一項金額為$31,000.00(澳門幣叁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馮小萍,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周美翠;

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余雅詩;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羅金雲;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寶珊。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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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2,1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統計暨普查局一項金額為$292,1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副局長楊名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程綺雲代任;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余玉蘭;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梁鴻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候補委員: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胡寶華;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慶賢。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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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521,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勞工事務局一項金額為$521,000.00(澳門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黃志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歐陽文標,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Edmundo dos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杏群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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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9,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項金額為$159,5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潘樹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局長郭鳳美代任;

委員:行政管理廳廳長余麗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凱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員林慧儀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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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澳門監獄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監獄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澳門監獄一項金額為$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施聰玲;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張翠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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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文化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載於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09,0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文化局一項金額為$109,000.00(澳門幣壹拾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暨財政處處長羅麗薇,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儀;

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兆幫;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梁淑盈;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鄺成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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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局一項金額為$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行政財政廳廳長方丹妮,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處處長馬丁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鍾燕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賈美莉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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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旅遊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46,000.00(澳門幣肆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王美清;

委員:首席技術員曾羚賢;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蕭詠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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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26,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電信管理局一項金額為$126,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代局長許志樑,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甄婉芳;

委員:規管事務處處長譚韻儀;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梁潔英;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黎嘉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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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55,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一項金額為$155,200.00(澳門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陳漢平;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

委員:首席技術員盧貴珍;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海芝;

候補委員:一等地形測量員郭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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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一項金額為$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馮瑞權,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人事、接待暨文書處理科科長吳笑華代任;

委員: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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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2,500.00(澳門幣玖萬貳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基建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2,500.00(澳門幣玖萬貳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李鎮東,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雷穎茹;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麥海蘭;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容可琪;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梁珮玲。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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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7,280.00(澳門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燃料安全委員會一項金額為$37,280.00(澳門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委員會主席鄺錦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陳仲群;

委員: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翊羚;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司徒炳基;

候補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潘國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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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洲交易報告暨分析中心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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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