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唐碧菁為副局長,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並獲得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授予同等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渭球為高級審計師,為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36931——朱焯昇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袁超明、梁華根、何尚南、阮伯欣及楊烏佬,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分別為070011、 070021、070041、070051及070071,薪俸點為130點,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伯勝及方燦濠之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麥克寧——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方國興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並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繼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梁凱欣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活棱、何嘉欣、陳曦茵及何子健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十六名及第七十一名的余寶珠及黃特龍,現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就職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之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百零四名及第一百一十六名的黎健君及譚智敏,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就職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含——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李煒誠——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為排名第一的應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盧偉生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22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善欣、鄭藝婷及黃麗嫦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二月二十三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楊敏兒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阮曉光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少昌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蘇曉禹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少強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慧冰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莫漢輝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區輕颺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小英及黎景林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呂照霆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朱皓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岑翠貞及勞綺霞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馮錦嫻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曉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72頁之“澳門視障人士權益促進會”的修改章程第四條第3點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3. 凡認向本會宗旨……”
應改為:“3. 凡認同本會宗旨……”。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43頁之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通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Despacho n.º 005/2014-AMCM......”
應改為:“Aviso n.º 005/2014-AMCM......”。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558及1602頁的標題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應改為:“文化產業基金”。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Júlio Miguel dos Anjos,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澳譽葡食品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鼎賢——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梁惠芬,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以徵用方式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玉筠,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副局長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簡祖培在本會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智偉,本會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與何毅峰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薪俸點為15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與陳露堅簽訂為期六個月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健怡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終止其職務。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廖善昌,本局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因未在長期無薪假屆滿前申請回任,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起免職及終止與本局之聯繫。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一等警員編號261910黃秀美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所作之第3/CPSP/2014P號批示:
下列所指之91名治安警察局人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已完結為期二年之臨時委任服務;
根據第152/2009號批示,由保安司司長轉授予本人之權限,又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人決定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將下列人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由臨時委任狀況轉為確定委任狀況:
1 |
警員 |
100120 |
伍美儀 |
2 |
" |
101121 |
鄭宇恆 |
3 |
" |
102121 |
馮嘉耀 |
4 |
" |
103121 |
馬啟發 |
5 |
" |
104121 |
羅敏正 |
6 |
" |
105121 |
陳振貽 |
7 |
" |
106121 |
關豪輝 |
8 |
" |
107121 |
黃榮峰 |
9 |
" |
108120 |
梁俏伶 |
10 |
" |
109121 |
杜家安 |
11 |
" |
110121 |
黃嘉威 |
12 |
" |
111121 |
盧嘉豪 |
13 |
" |
112121 |
方少江 |
14 |
" |
113121 |
劉恭碩 |
15 |
" |
114120 |
盧曉麗 |
16 |
" |
115121 |
李杰明 |
17 |
" |
116120 |
林翠娟 |
18 |
" |
117121 |
黃慶洋 |
19 |
" |
118121 |
張鯉祥 |
20 |
" |
119121 |
莫健鋒 |
21 |
" |
120121 |
梁健業 |
22 |
" |
121121 |
李耀麟 |
23 |
" |
122121 |
歐陽賽龍 |
24 |
" |
123120 |
陳安儀 |
25 |
" |
124120 |
梁春艷 |
26 |
" |
125121 |
鍾國靈 |
27 |
" |
126121 |
許景倫 |
28 |
" |
127121 |
鄭振華 |
29 |
" |
128120 |
吳婉君 |
30 |
" |
129121 |
王建生 |
31 |
" |
130121 |
劉雅輝 |
32 |
" |
131121 |
鄧偉杰 |
33 |
" |
132121 |
歐陽偉明 |
34 |
" |
133120 |
黃妙姍 |
35 |
" |
134121 |
葉盛華 |
36 |
" |
135121 |
侯如亮 |
37 |
" |
136121 |
吳志超 |
38 |
" |
137121 |
龔嘉明 |
39 |
" |
138121 |
司徒俊然 |
40 |
" |
139121 |
胡杰明 |
41 |
" |
140121 |
黃偉貞 |
42 |
" |
141121 |
黃文 |
43 |
" |
142120 |
龍瑞紅 |
44 |
" |
143121 |
梁啟明 |
45 |
" |
144121 |
梁卓恆 |
46 |
" |
145121 |
吳斯奇 |
47 |
" |
146121 |
馬耀榮 |
48 |
" |
147121 |
譚偉倫 |
49 |
" |
148121 |
黃健勝 |
50 |
" |
149120 |
梁淑婷 |
51 |
" |
150125 |
梁建衛 |
52 |
" |
151121 |
黃兆奇 |
53 |
" |
152121 |
陳錦山 |
54 |
" |
153121 |
黃日健 |
55 |
" |
154121 |
吳鎮濠 |
56 |
" |
155121 |
陳信宇 |
57 |
" |
156121 |
陳志峰 |
58 |
" |
157121 |
陳銘聰 |
59 |
" |
158121 |
陳偉洋 |
60 |
" |
159121 |
葉建榮 |
61 |
" |
160121 |
鄭泳昌 |
62 |
" |
161121 |
陳智權 |
63 |
" |
162121 |
盧銳標 |
64 |
" |
163121 |
呂吉祥 |
65 |
" |
164121 |
韋鍵家 |
66 |
" |
165121 |
林偉康 |
67 |
" |
166120 |
吳秀琼 |
68 |
" |
167121 |
高明 |
69 |
" |
168121 |
彭詠輝 |
70 |
" |
169121 |
李傑朗 |
71 |
" |
170121 |
梁佩雄 |
72 |
" |
171120 |
林麗麗 |
73 |
" |
172121 |
吳嘉昊 |
74 |
" |
173121 |
文顥雲 |
75 |
" |
174121 |
梁偉初 |
76 |
" |
175121 |
顏世情 |
77 |
" |
176121 |
陳尚智 |
78 |
" |
177120 |
李旭婷 |
79 |
" |
178121 |
曾相偉 |
80 |
" |
179121 |
陳展德 |
81 |
" |
180121 |
何文輝 |
82 |
" |
181121 |
馮世康 |
83 |
" |
182121 |
陳俊龍 |
84 |
" |
183121 |
郭偉光 |
85 |
" |
184121 |
郭振榮 |
86 |
" |
185121 |
李壽龍 |
87 |
" |
186121 |
黎錦威 |
88 |
" |
187121 |
周智華 |
89 |
" |
188121 |
盧嘉樂 |
90 |
" |
189120 |
梁素秋 |
91 |
" |
190120 |
袁毅詩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6/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8/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的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二條三款二項、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的第三條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4961,黃鴻基擔任治安警察局行動暨通訊處處長,並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任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五條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布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個人履歷
姓名:黃鴻基 職級:副警務總長 編號:104961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9/2014號批示:
關啟榮副警務總長編號183871,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因就任其他官職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行動暨通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李小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葉健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德良及黃景明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9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志龍、楊家權、林俊傑及黃偉倫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吳仕庭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淑霞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盧兆洪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寶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莫詩琪、李志韜、陸麗媚及楊麗萍,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彩霞、劉雅歡及何月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黃鑑湘擔任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8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Manuel Leung、郭少萍及李金榮,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許文彬及戴聞川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作良及袁建基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志強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杜志強、何炎斌、劉景坤及黃志明,澳門監獄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首三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第四位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第5/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82921、許錦隆,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回任本局,及處於“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黃淑尼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彩鳳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張翠恩,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黃翠洪,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Dela Cruz, Amor Secretario,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陳惠嫦,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Deveza, Maribel Rada,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Mendoza, Eloida Alvarez、Santiago, Evalyn de La Cruz及Gamotea, Rhodora Garcia,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何志峰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周麗明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李彧及梁子正,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吳曉林,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甄立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穎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柏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淑子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基於黎裕忠醫生和黃子秉醫生已完成全科專科的專科培訓,批准終止其專科培訓實習醫生的定期委任及返回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的原職位,並自本批示摘錄刊登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9號的“來來藥房”場所設施改動,新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75-A號宏利大廈地下A座(A區),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75-A號宏利大廈地下A座(A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七及第十三名的合格投考人曾銳及周佩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十、第十四及第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陳凱莉、魏竫暉及吳淑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
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二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四、第十一及第十二名的合格投考人盧淑儀、司徒錫才及黎艷芳,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位元堂(澳門)有限公司發給“位元堂中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1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路氹金光大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2118號舖,地址位於澳門氹仔路氹金光大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澳門威尼斯人度假村酒店大運河購物中心2118號舖。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悅昕——應其要求,中止第D-0142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關劍銘、陳家欣——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288及T-0289。
黃詠雯——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290。
鍾家榮、馮時彥、陳燕霞——恢復第M-1278號、M-1383號及第M-183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忠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忠誠藥房(凱旋門分店)” 准照,編號為第1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科英布拉街412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B座,地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3樓L-M座。
核准向黃,明奕先生發給“信心藥房”准照,編號為第19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海港街61號國際中心I(第一座)地下BE座(A區),住址位於澳門燒灰爐街24號峰景花園11樓C。
按照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040號澳門彩光醫療美容中心的持牌人澳門彩光一人有限公司更改商業名稱為澳門彩光有限公司,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鏡湖馬路23號A華晉軒地下。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康田醫藥發展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康田醫藥發展有限公司”准照,編號為第24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天台圍10號新龍樓地下A座,地址位於澳門田畔街1-A號D座地下。
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批示:
黃家豪,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批示:
顏裕坤,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作為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為600:梁雪恩、劉家駒、李詩萍、鍾偉強及胡潔。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梁麗珊,本局二等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第五職階,薪俸點為540:黃詠雯,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第八職階,薪俸點為625:李慕貞及溫慧媛,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林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05:何雪梅,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黃麗朝,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陳小麗及馬少芳,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批示:
容慧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二等技術員(葡文),第一職階,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賈樹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李桃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黎寶珠及陳永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及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及26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杜奕超,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何中尉、黎淑明、鄧玉娟及蔡潔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首名及其餘三名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麥煥才及李炳中,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樹培、阮鳳華、趙小青、黎麗莎及章紅,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陳英傑及區振鴻,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玉玲及吳遠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分別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及5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玉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蘇淑芹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劉少珍及吳慧娟在本局分別擔任第五職階及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及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莊淑玲、郭金美、阮榮勝及歐陽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石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家泉及黃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及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嘉儀及曾小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凱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6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靜雯、阮燕媚及伍海欣,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黃慧琳、李婉珊、朱麗珍及梁筱琴,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譚桂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劍雄及李綺琳,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郭鈺婷及袁明敏,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詩韻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何婉筠及李浩暘,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婕,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何國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林淑雯、劉致和、吳美鳳及容家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薛慧冰,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鄭偉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沈美琦,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林佩君,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燕玲、梁家燕、梁嘯龍、盧綺雲及黃慧芝,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蘇盈康,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歐偉棠、葉金松、戴愛珍、譚穎兒及袁天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梁婉婷、盧磊及王美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郭好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李仲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趙敏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黃羅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鄭芷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歐家儀及張智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許鎧麟,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薛慧冰,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鄭嘉雯及謝兆輝,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鮑顯峰及吳國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周家耀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本基金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志強,獲批予延長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至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鄧少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勁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燕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麥金明,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謝杏美及關淑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信根,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周志偉,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及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Maria da Graça Freire Machad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何永威,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游燕玲、黃春年、關華龍及許冠焜,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霍偉飈,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陳婉屏,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霍三妹,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綺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鍾杏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趙玉嬋,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徐擇廉,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志明、黃小燕及黃淑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同時以附註形式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啓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止,薪俸點11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玉芬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7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耀祖、雅永健、劉麗群及黎偉濠,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李永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范志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薪俸點22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林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李轉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局長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杜漢明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散位合同亦於同日終止。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玉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0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謝淑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李耀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25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副消防區長祝英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劉紹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一等消防員Jose Lei,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劉炎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曾照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5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黃漢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朱錦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一等警員黃子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消防區長劉潤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特級統計技術員蔡綺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3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二職階副警長林月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余建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潘兆倫,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張善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廖炳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2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陳長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5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蒙遠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4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楊華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6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鮑健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蔡明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0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 郵政局退休郵差麥材之遺孀黃慕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689,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馮景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4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周美玉,供款人編號30052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馮立仁,供款人編號6007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馮志堅,供款人編號602803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曾細有,供款人編號60624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工作人員吳永禮,供款人編號60645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並按第8/2006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加入公積金制度,且於該法律生效日年滿六十歲,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輔導員劉燕芬,供款人編號608432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謝幸芳,供款人編號61305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高級技術員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供款人編號61505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霍競怡,供款人編號61661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工作人員李思雅,供款人編號61687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達祺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韋顯貴及陳穎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鍵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俊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林月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世安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國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慧德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八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韻賢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露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岑倩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雪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Marina Paula Duarte de Carvalh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三星級酒店,其中文名稱為“港灣大酒店”,葡文名稱為“Hotel Porto Grande”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595/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巷8號。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港灣火鍋海鮮酒家”,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Grande Porto — Comidas de Peixes e Mariscos e Hot Pot”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 Pot Seafood Restaurant”,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596/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巷8號港灣大酒店1樓。
一級酒吧,其中文名稱為“金船吧”,葡文名稱為“Bar de Barco Dourado”和英文名稱為“Golden Yacht Bar”,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獲發第0597/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Harbour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林茂巷8號港灣大酒店2樓。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季節”,葡文名稱為“As Estações do Ano”和英文名稱為“The Seasons”,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獲發第0599/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和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場所位於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N座地下N111-N119室。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羅淑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長者服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得續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蔡兆源擔任社會互助廳廳長;
張惠芬擔任行政暨財政廳廳長;
張鴻喜擔任研究暨計劃廳廳長;
區志強擔任家庭暨社區服務廳廳長;
韓衛擔任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
許華寶擔任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
李麗萍擔任戒毒復康處處長;
翁成林擔任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劉結艷擔任兒童暨青年服務處處長;
鄧詠詩擔任復康服務處處長;
鄧潔芳擔任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處長。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三次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62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3 | 手工藝及收藏品 | 3,500,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100,0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16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78,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352,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390,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1,0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28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1,50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13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477,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2,22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73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4,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3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8,07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45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5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1,173,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1 | 國際技術合作 | 380,000.00 |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49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0 | 各項建設 | 2,750,000.00 | |
總額 |
15,400,000.00 | 15,4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 吳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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