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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黎培璧建築商簽署《重整氹仔大連街下水道及道路工程(第一期)》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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