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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281,000.00(澳門幣貳拾捌萬壹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

委員: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警長譚景華;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文鋒;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李甄妮。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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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局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7,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柒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局一項金額為$237,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柒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局長蘇添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行政暨財政處科長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科長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伍珍華代任;

委員:特級技術員羅嘉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冠豪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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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8,5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廖小明;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洪婉儀。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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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31,92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項金額為$131,920.00(澳門幣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秘書長丁雅勤,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孫淑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輔導員司徒夏云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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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