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9,2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99,200.00(澳門幣貳拾玖萬玖仟貳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翠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司長秘書Isabel Narana Xete,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高級技術員區玉玲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曾惠斯,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特級技術員Angélica Vieira da Silva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20,0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陸潔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浩然;
委員:司長秘書陳巧兒;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樹榮;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蘇秀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黃傳發,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林濟庭;
委員:辦公室顧問方曉東;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何志遠;
候補委員:辦公室秘書何錦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08,5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08,500.00(澳門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顧問張佩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辦公室顧問何月卿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何月卿;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詩穎;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馮潔霞;
候補委員:司長秘書黃佩芬。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5,0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元整);
在該秘書處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會秘書處一項金額為$45,000.00(澳門幣肆萬伍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柯嵐;
委員: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沈夷佳;
委員:行政、財政及資訊處處長李惠茹;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娜;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日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689,331.00(澳門幣陸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689,331.00(澳門幣陸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張素梅,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顧問Leong Maria Madalena;
委員:二等技術員倫紹發;
候補委員:辦公室顧問吳志強;
候補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麥潔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