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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8/2003號行政法規《燃料安全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條,以及第1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鄺錦成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主席及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副局長之薪俸。

二、黃世興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二所載廳長之薪俸,並由其在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三、在上述代任期間,代任人有權因擔任被代任人職務而收取相關的報酬,並享受其餘權利及福利。

四、黎永華和張偉明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分別由周海利和黃振華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五、委任林楠為燃料安全委員會兼職委員,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之50%,並由姚秋樑在上述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六、倘發生以上各款規定的代任情況,代任人有權收取一項按代任期間和被代任人每月報酬計算而得出的金額,該金額在被代任人的每月報酬中扣除。

七、以下機構代表以兼任方式續任燃料安全委員會執行代表:

(一)由劉傑麟代表經濟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譚志權代任;

(二)由黃文忠代表海關,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偉文代任;

(三)由劉偉川代表海事及水務局,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唐煥陽代任。

八、王健以兼任方式續任消防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尤潤當代任;

九、梅山明以兼任方式續任治安警察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文昌代任;

十、曾豐隆以兼任方式出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燃料安全委員會的執行代表,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榮喜代任。

十一、第七至第十款所指委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十二、所有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十三、委員的任期在下列情況終止:

(一)免職;

(二)據位人辭職;

(三)上款所指的期限屆滿,但獲續期的情況除外。

十四、除薪俸外,全職委員保留其與原編制職務法律狀況相關之職程、權利及義務。

十五、因執行本批示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第十二章所載的項目承擔。

十六、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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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兩年:

(一)徐達明;

(二)鍾國榮;

(三)歐華德;

(四)關偉霖;

(五)林婉妹;

(六)梁少培;

(七)梁伯進;

(八)馬有恆;

(九)吳聯盟;

(十)阮愛武。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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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4號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António Fernandes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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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郝雨凡,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楊道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賀定一、余健楚、霍麗斯、Paulo Tse;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從正、李公榮;

(五)民政總署員工協進會代表:張國然;

(六)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代表:李略;

(七)澳門女公務員協會代表:葉曉紅。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高炳坤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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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