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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由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並經由第4/201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不動產估價及複評委員會成員如下: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A”

主席:鍾聖心。
正選委員:程道全及卓景賢。
候補委員:李建豐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黃敬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劉藝良。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竟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李廣志。
正選秘書:黃秀嬛。
候補秘書:梁明明。

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

主席:何燕梅。
正選委員:李匡祺及黃振權。
候補委員:廖永強及黃丹東。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何翊詩。
候補秘書:吳夏芷。

複評委員會成員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梁頌衍。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歐偉燊。
候補秘書:李慧菁。

二、本批示自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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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成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António Lúcio Castel Branco da Silveira及候補委員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謝家銘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覃培基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畢丹尼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二、本批示自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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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達保安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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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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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19,3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一項金額為$919,3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譚俊榮;

委員:辦公室顧問陳秀玉;

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廳廳長劉軍勵;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處長陳君慧;

候補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東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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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